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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1-05-25 16:23:00  来源:高邮市检察院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邮检刑一量建〔202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多次诈骗、流窜作案;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

  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2021年4月16日

  (院印)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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