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邮检刑一量建〔2021〕92号
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多次诈骗、流窜作案;
3.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
故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伟力
2021年4月16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