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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2021-05-25 16:24:00  来源:宝应县检察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建议书

  宝检公益行公建〔2021〕9号

  宝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本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宝应县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存在一定问题。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现查明:

  本院对全县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关保护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经调查发现,我县省、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情况总体良好,但周恩来少年读书处、宝应朱方伯公家祠、宝应学宫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开展革命传统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物保护单位均未设置无障碍设施,且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存在油漆脱落、砖瓦碎裂、木质腐蚀、卫生状况较差等情况。

  本院认为,文物是社会进步的历史见证,是人类社会在社会发展各个阶段的智慧结晶,尤其是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的革命文物地点,承载着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的光荣使命,更应该要切实保护好、管理好。在这些文物地点建设无障碍设施,可以解决残障人士实地学习革命先烈光荣事迹、接受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的出行障碍,满足特殊群体追寻沉浸式爱国主义教育的精神需求。

  我国残疾人群体占全国总人口较高比例,但很少在公共场所见到他们的身影,除残疾人自身生理、心理等问题,社会环境障碍也是他们无法正常融入社会、参与社会事务的主要原因之一。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悠久文化历史的见证,是重要的文化活动教育设施和活动场所,尤其是纪念革命先烈的革命文物承载着党和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载着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对于这些场所,应当建立起相对应的无障碍设施,让病残老幼等社会弱势群体参与到社会生活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根据以上规定,宝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县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文化体育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残疾人文化、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将残疾人文化体育建设纳入社会公共文化体育建设规划,实现同步发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符合国家建设标准、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和活动场所。第五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对已有的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等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对有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免费实施无障碍改造。《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根据以上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无障碍设施改造应由宝应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单位提出如下检察建议:

  1.加强对县域内文物的保护,及时加以修缮和维护;

  2.对于开放参观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加强监督指导,逐步建设并完善无障碍设施。

  请于收到本检察建议书后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4月1日

作者:  编辑: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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