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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1-10-11 08:58:00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海检量建〔2021〕28号

  被告人思某某、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思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主犯。

  2.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思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孟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主犯。

  2.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2021年7月13日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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