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海检量建〔2021〕28号
被告人思某某、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思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主犯。
2.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思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孟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系主犯。
2.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自首、认罪认罚。
3.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发生交通事故。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娟
2021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