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海检一部量建〔2021〕162号
被告人谭爱明涉嫌诈骗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谭爱明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谭爱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谭爱明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爱明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捷
2021年5月25日
2021年6月17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刑初219号判决如下:被告人谭爱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