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通检二部量建〔2021〕Z63号
被告人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袁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卫红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9月2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2021)苏0612刑初542号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