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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书
2021-11-05 11:21:00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量刑建议书

通检二部量建〔2021〕Z63号

  被告人袁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袁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情节: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袁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徐卫红

  2021年8月26日

  2021年9月2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2021)苏0612刑初542号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作者:  编辑:夏禹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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