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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机关以司法办案为中心 推进"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
2016-02-18 00:0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综合

  宜兴:碧水蓝天背后的努力

   

  上左:污染现场图 上右:庭审现场 下:宜兴市检察院检察长王玉珏(右一)出庭公诉

  2016年1月22日下午,江苏省宜兴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当地首例环境污染案件,这起案件因涉及公共利益,宜兴市检察院在追究倾倒污染物的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多走一步,不仅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了污染源头企业的民事责任,还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企业所在地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追究企业的行政责任并积极履行相关监管职责,斩断了环境污染的源头。

  56只铁皮桶来历不明

  2014年11月4日,宜兴市新街街道新乐村村民刘某一大早就注意到村口时不时会飘来一阵刺鼻气味,顺着气味寻找,刘某终于在村口菜地发现气味的源头:几十只胡乱堆放在地的硕大铁皮桶。

  大部分铁皮桶的密封盖都已丢失,桶内的黑色黏稠状液体随意流淌在外,附近的土地上、沟渠里,黑乎乎的废料流得触目惊心。刘某不自觉地用手捂住了鼻子,可没在现场待上多一会儿,他的喉咙便感到了异常的不适。刘某与陆续前来围观的村民们一致认为,这些肆意流淌在地的黑色黏稠状物体像是某种化工废料,为此,他们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举报。

  宜兴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共在新乐村的两块空地上发现了这样的铁皮桶56只,在对桶内物质进行初步检测后,作出了疑似属于危险废物的判断。由于铁皮桶数量巨大,可能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环保局工作人员及时通知了公安机关一起对该起事件进行调查。同时,为避免污染扩大,公安机关配合环保部门一起将这56只铁皮桶拖至当地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宜兴市凌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封存。

  2014年11月28日,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在宜兴市环保局委托下,对桶内物质进行了采样检测。经检测发现,铁皮桶内的物质包含了一种名为二甲基甲酰胺的有毒物质,含量达到3%,该物质可经呼吸道、皮肤及消化道对人体造成刺激性毒害。2015年1月13日,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对该检测结果进行认证,确认了铁桶内物质属危险废物并出具了检测报告。同年1月29日,宜兴市公安局对这起随意倾倒总重达11.54吨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案立案侦查。

  骗取资质文件达成协议

  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地点附近的相关监控视频,排查发现了两辆在案发时间出现的农用车有重大作案嫌疑。根据车牌号,公安机关迅速捉拿姜振银、姜金栋两兄弟归案。根据姜氏兄弟的交代,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潘国良也浮出水面。

  48岁的潘国良是一家皮革公司的机修工,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了专门回收化工废料的浙江温州人。看到回收危险废物“黑市”行业里“油水”颇丰,潘国良心动不已,主动提出与温州人合作。2009年开始,潘国良正式成为一名危险废物的“倒爷”。

  2014年6月,潘国良在温州人肖某处获知,江苏常熟有家联侨聚合材料有限公司(简称联侨公司)有一批危险废物需要处理,但因跨省转移申请手续繁复,希望潘国良能够帮忙转运一下。根据肖某提供的电话,潘国良联系上了这家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商建宁。

  商建宁在电话里提出,见面时潘国良必须提供处理危险废物的资质证明文件。可潘国良只是一个普通机修工,如何提供证明文件呢?

  2014年7月,潘国良找到了宜兴当地一家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石化公司,谎称帮助公司联系上了淮安一家钢铁厂处理废油。公司负责人丁某信以为真,便将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复印件提供给了潘国良用以招标。为让丁某确信无疑,潘国良还支付了3000元押金抵押证件。一个月后,潘国良再次找到丁某,告知淮安钢铁厂还要求提供废油处置以后剩余残渣的处理手续文件,从而顺利骗取了丁某提供的宜兴市凌霞固废处置有限公司的危废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拿着这些文件,潘国良与商建宁见了面。商建宁粗略看过复印件后,双方敲定了合作事宜。

  2014年8月到2014年11月间,潘国良分5次租车至联侨公司将300余桶DMF残渣(即二甲基甲酰胺)拖运回宜兴,由温州人拖走需要的部分外,潘国良将剩下的留存在了老家附近一家废弃厂房内。

  农用车拖运危险废物

  2014年11月,潘国良刚从联侨公司运回60余桶废料,就收到了温州生意伙伴的警告,近期正在严打,建议他迅速处理手头的存货,免得被查。害怕出事的潘国良立即找来了开农用车帮人拉货为生的姜振银,将仓库内共计110余桶废料拖走处理。

  之所以找姜振银,潘国良说是因为了解到姜振银在一家窑厂帮忙拖煤渣烧窑。潘国良希望姜振银能将废料掺在窑厂的煤渣里一起烧掉,把废料处理得神不知鬼不觉。

  然而,人算不如天算,姜振银告诉潘国良他早已不帮窑厂拖煤渣了。无奈之下,潘国良只能要求姜振银处理时千万不要“瞎倒”,将废料尽量拖得远一点倒掉或者填埋,且嘱咐姜振银,无论谁问起这批废料的来源,都不能将他供出。

  一心想着赚钱的姜振银没管那么多,开着他的农用车就去潘国良的仓库拖运。看到铁皮桶数量较多,姜振银还找来了弟弟姜金栋帮忙。姜金栋在搬运这些铁桶时闻到刺鼻气味,向哥哥提出疑问,拖运处置这批铁桶是否违法。可姜振银却向弟弟一再拍胸脯保证没什么大事。

  根据潘国良的安排,姜振银和姜金栋先后4次运走仓库内110余桶化工废料。为图省事,姜振银趁夜晚无人之际,把百余桶废料分别运到宜兴市新街街道新乐村附近的两处荒地上,一倒了之。除案发后被发现的56只外,至今仍有60余桶约12吨化工废料不知去向。

  严查污染环境的黑手

  2015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宜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该案涉及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利益,公诉科第一时间向民行科移送了相关线索。

  根据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提供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化工废料倾倒现场摄影照片等证据材料和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两科室承办人审查后一致认定,潘国良、姜振银、姜金栋三人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11.54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查办随意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分子固然重要,可仅仅做到这些是否就够了呢?生产这些危险废物的源头在哪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怎么追回?如果就案办案,是否今后会再次出现李国良、张国良来污染环境呢?办案人员没有停止思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在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商建宁在代表联侨公司与潘国良协定处理事宜时,曾明确表示需要潘国良提供处理固废的资质证明文件,而潘国良也的确拿到了正规危废处置公司的证件向联侨公司提供。这些情节的存在,让认定联侨公司属共同犯罪显得证据不足。

  “虽不能追究联侨公司的刑事责任,但其生产的危险废物造成了宜兴生态环境的污染,危害百姓切身利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无可回避。”宜兴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周晓明总结大家的意见后说。

  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2015年8月21日,宜兴市检察院对潘国良等三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该院民行科也启动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经调查,联侨公司曾在2013年之前与常熟当地唯一一家能处理DMF的正规危废处置企业签订过合同,也实际处置过一批危险废物。然而,自2013年起,联侨公司再也没向这家公司移送过废料,到2014年,联侨公司甚至没有再续签合同,而是将他们的化工废料交给潘国良处置。

  根据相关规定,危险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在签订处置合同后,如需对危险废物进行转移,还必须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转移。

  联侨公司在与潘国良达成处置协议时,并没有仔细审查核对潘国良是否得到了相应公司的授权委托,对远低于正常的处理价格也没有产生疑问;在向潘国良转移危险废物时,联侨公司没向常熟环保部门提出转移申请,而是私下交由潘国良。

  为此,宜兴市检察院民行科将联侨公司和潘国良、姜氏兄弟等人一起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对污染的生态环境及时修复,并赔偿污染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

  此外,联侨公司既然没有停止生产经营,又没有转移生产所形成的危险废物,两年多的化工废料不知所踪,相关职能部门是否尽到了监察义务呢?

  常熟环保部门负有监管辖区内产生危险废物企业的职责,却在长期没有接到联侨公司处置危废情况的报备下,一直未对其进行监督和核查,也没有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8月31日,宜兴市检察院向常熟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一方面建议其对涉事的联侨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另一方面建议排查辖区内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固废、危废台账予以核查,加强对相关企业危废监管,规范危废包装标识。

  2015年10月25日,该院收到了常熟市环保局的回复函,该局表示,已对涉案的联侨公司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处罚的最高限额罚款20万元的决定。此外,还召开了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并通过专项行动对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2015年12月2日,联侨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并进行了关停整改。

  2016年1月22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潘国良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分别判处姜振银、姜金栋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此外,法院就该案的民事诉讼部分进行了主持调解,要求三被告人及联侨公司赔偿污染行为对环境所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35351元。目前,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到位。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