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推动防范金融风险。2015年至2017年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案件(包括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1782件3676人,批准逮捕1321件1692人,起诉1610件3045人。201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 44.86%;集资诈骗案受理人数同比上升8%。
一、我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特点
(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惑性极大。吸引他人投入本金换取高息是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点。从办案情况看,被告人允诺的年化收益少则百分之四五,多则百分之十几、二十几,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六七十,远高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理财利息。面对高息,集资参与人往往难抵诱惑,加之被告人采取“拆东墙补西墙”、以后款付前款的方式,能够维持一段时间的高息回报,使得集资参与人信以为真,有的还不断追加投资,以便获得更大收益,但这种“击鼓传花”的方式终究难以为继,最终由于被告人资金崩盘,导致集资参与人损失严重。
(二)公司化运作,欺骗性很强。2017年起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大多数被告人都设有公司,有的在经营中因资金不足遂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资金;也有一些是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皮包公司”,实质上无实体经营。这些公司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完备的组织架构、一定的工作人员,层级较多、分工明确,甚至在全国各地设有分公司或营业部,对社会公众的欺骗性很大。例如南通市崇川区院起诉的崔大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在江苏、上海、安徽、四川、湖北、陕西等地设立了30余家分公司,非法募集资金高达25亿余元。
(三)线上线下结合,辐射面更广。铺设实体网点,通过发放宣传单、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进行宣传,线下吸收资金,依然是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与此同时,一些非法集资开始由线下向线上升级转型,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如搭建P2P网贷平台,并开发APP应用程序,以最大限度网罗投资人。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17件。例如淮安市清浦区院起诉的林国庆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设立“808 信贷”P2P 平台吸收存款,在平台注册投资的有数万人,共吸引投资人充值30余亿元。又如昆山市院起诉的王杰等人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除了有“薪满意融”P2P网上融资平台,还提供“薪满意融”APP程序供安卓系统、苹果等手机下载,先后骗取投资款2亿余元。
(四)犯罪手法升级换代,泛理财化特征明显。从2017年我省起诉的案件看,非法集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借款。以资金周转为由出具借条约定高息。二是投资。被告人迎合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升值的需求和国家鼓励创新政策,采取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高科技项目、互联网金融理财等名义,依托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假以专业规范的业务流程、风险告知和合同文本,大大增大了投资者的辨识难度。例如刚才提到的崔大威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有一笔犯罪事实就是被告人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推销“宜通宝”、“黄天荡”、“悠客生活”、“舒客租车”等理财产品,非法募集18余亿元。三是代购代销+分红返利。我省较为常见的是酒类、护肤品代购代销,例如镇江市润州区院起诉的刘卫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购进“茅台醇”系列白酒加价十倍后供投资人选择,每 1单投资人支付1.5万元购酒款,可取得标价4.5万元白酒,其中3万元白酒由被告人的公司代销,公司收取6000元作为管理费,其余2.4万元分64周、每周每单返利375元,借此吸收资金9.9亿余元,给投资人造成4亿余元损失。
(五)把中老年群体作为重要对象,使之上当受骗。中老年人一般有固定的养老金和一定积蓄,但因很多人对金融、法律知识了解不多,极易轻信低风险、高回报等虚假宣传。有的被告人即看中老年人的这种特点,专门选择在公园、菜场等中老年人较多的场所散发广告,或专门针对中老年人游说宣传吸引投资款。例如南京市浦口区院起诉的宋体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宋体干等人以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天长市金银山庄等养老项目为名,向中老年人宣传,并组织实地考察,非法吸收存款5700余万元。
(六)追赃难度大,集资参与人往往损失惨重。非法集资经营期往往可持续数年,在被告人无法兑付时才会案发。由于大部分集资款没有用于正规投资,而是被挥霍或者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往往难以追回,绝大多数投资人损失惨重。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易乾宁”系列非法集资案,据涉案公司后台数据显示涉案金额高达100多亿元,受害人有6万余人,目前未兑付的金额达到几十亿元。
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特点,我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专业化办案模式,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加大案件审查起诉力度,结合办案开展释法说理,积极配合公安、法院做好追赃工作,努力挽回经济损失。
二、风险提示
遏制非法集资犯罪,降低犯罪造成的危害,除了金融等主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政法机关重拳打击之外,也需要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擦亮眼睛,保持警惕,筑牢防范非法集资侵害的第一道防线。
(一)拒绝高利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高利诱惑是参与非法集资的最大促动力。我们提醒广大公众:切勿轻信“高回报、无风险”的承诺。正规的投资产品收益和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对于“高额回报”投资项目,要对照银行存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冷静分析,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多数情况下是投资陷阱。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干预;超过36%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此外,中老年群体是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目标人群。作为子女要时常关心父母,加强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当老人大额财产消费或投资时要及时给出中肯意见,保护好父母的辛苦钱、养老钱。
(二)把握非法集资本质,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照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方式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特征的,依法构成非法集资犯罪。为快速识别非法集资活动,我们建议:一要看融资合法性。合法的融资应当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公众在投资之前,应当查看融资有无批准文件,查询融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资料,全面掌握情况,理性作出判断。二要看宣传方式。对于面向公众普遍撒网式宣传,不关心投资人是否是合格投资者、有无风险识别能力,不进行任何风险提示的投资项目,应当保持警惕。三要看经营模式。没有实体项目或虚构项目的,都蕴含巨大风险,要格外引起警惕。四要看投资主体。没有设置投资门槛,谁都可以参加、投资金额不限大小的项目,不要轻易相信。
(三)了解金融创新基本知识,远离不靠谱的投资平台。近年来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越来越常见。对于社会公众,要避免被犯罪分子用P2P、股权众筹、互联网理财等创新名词所迷惑,失去判断。一要清楚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其潜在的风险与传统金融没有区别,甚至还可能因互联网的作用而被放大。判断互联网金融是否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时,应当以现行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为依据。二要清楚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依照法律规定,网贷平台属于金融中介机构,不得归集资金构建资金池。如P2P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等。同时,平台未经许可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三要清楚涉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网贷平台不能以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为名,从事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甚至自融或变相自融等行为。
(四)了解案件处置原则,及时减少经济损失。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对于非法集资的参与人,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损失自负、法律不保护、政府不代偿”的处置原则,克服轻信心理和从众思维。如果不幸以投资者身份参与了非法集资,若想最大程度挽回损失,就要及时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可能提交相关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等与非法集资组织者往来的材料。案件越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涉案财物就可能越早得以查封、扣押、冻结。这类案件经过审理,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判决生效后,扣押的涉案财物会返还集资参与人。如扣押的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