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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
2018-06-13 09:10:00  来源:江苏检察网综合
 

  

新闻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杨其江主持

   [09:01:45]

    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朋友,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

  欢迎参加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闻发布会。我是省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杨其江,今天的发布会由我主持。我首先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朋友: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制日报、江苏电视台卫视频道、城市频道、法治在线,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澎湃新闻、江苏法制报、新华网、中国网等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的记者。省检察院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副检察长汪莉、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陆军、新闻办公室主任陈兴生、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朱建勇、研究室副主任张登高。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支持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是“三大公诉”的重要组成部分。江苏作为公益诉讼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两年来,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江苏实际积极探索实践、依法稳妥推进,先后办理了一批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作为检察机关一项新的职能,公益诉讼实践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加以改进,为此,江苏省检察院积极谋划,深入开展专项调研,制定了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提出了深化公益诉讼工作的一揽子具体举措。

  今天的发布会有两个环节:一是请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向大家发布全省检察公益诉讼进展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二是请记者朋友们就关心的问题提问,由汪莉副检察长、民事行政检察处的检察官和大家进行沟通交流。。

  现在,请汪莉副检察长发布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就全省检察公益诉讼进展及《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09:08:23]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大家好!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新增职能,全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谋划、整体推进。在前期大量实践的基础上,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了制度安排。下面,由我就全省检察公益诉讼进展及《意见》的有关情况进行发布。

  一、江苏检察公益诉讼进展及《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经全国人大授权,2015年7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等十三个省份部署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经过两年的试点,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7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作了专门部署。2018年3月2日,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检察公益诉讼程序。

  江苏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全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的工作部署,结合江苏实际积极探索实践、依法稳妥推进。自2015年7月至2018年5月,共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955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789件;办理提起诉讼案件166件。先后办理了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首例法院开庭审理的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以及全国首例进入二审程序等一批典型案件,探索实践了全国首起通过在全国媒体公告的方式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索实践了运用督促履职令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等做法,为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实践样本,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部分检察机关司法理念没有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还存在着等案上门,被动监督的思想;二是线索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公益损害修复难等问题制约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需要对症下药,提供办案工具箱;三是面对公益诉讼这项新增职能,检察队伍的能力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四是地区发展不平衡,需要对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进行谋篇布局,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指导。为此,省院刘华检察长多次指示要加强研究,制定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省院组织力量开展专项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本《意见》。2018年5月31日,省检察院检委会2018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特点及相关条款解读

  (一)主要内容

  《意见》分为三章共16条,第一章为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共2条;第二章为解决问题的工作措施(也即办案工具箱),共8条;第三章为组织保障,共6条。

  (二)主要特点

  《意见》具有四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一是理念新。《意见》第1条为总体思路,集中体现了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新的理念,提出要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方式。要树立“督促之诉”和“协同之诉”并重的发展理念,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又善于抓住典型实现起诉一件、警示一片,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要坚持以开拓创新、主动监督、积极作为的发展理念指导公益诉讼工作,增强检察仪式感,提高社会“见检率”;要改变民事行政监督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传统办案模式,立足职能主动出击。

  二是要求实。《意见》第2条,对各级院尤其是“一把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要求各级院检察长要守土有责,对所在辖区的山水林田湖草底数、污染源、危险源情况以及国土、食药等领域的公益保护现状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强调研分析,向地方党委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方案。检察长要亲自办理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增强办案的亲历性,排除办案中遇到的阻力。此外,《意见》第三章就办案组织、队伍能力建设、装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保障、目标考核、宣传引导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明确要求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作为办案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明确对于公益诉讼严重不作为的检察院不得评先评优。

  三是吸收与创新并重。《意见》对我省试点工作以来的许多创新性、可复制的做法进行了集中提炼并加以吸收,体现了公益诉讼的江苏经验。如鉴定评估中的专家辅助人机制、运用“诉前圆桌会议”等方式开展行政诉前督改、探索运用多种方式推动公益损害修复等做法,在实践中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时,建立巡查制度、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等条款则体现了工作机制的创新。

  四是可操作性强。《意见》第二章集中体现了办案工具箱作用,分别对线索发现、线索管理、调查取证、调查协作、调查保障、鉴定评估、诉前督改、公益损害修复作了条目式的规定,列举了具体解决问题的方案,方便办案人员在遇到相关问题可以按图索骥,对症下药,具有可操作、可复制,可督查的特性。

  (三)相关条款解读

  《意见》第二章集中体现了工具箱作用,有不少创新举措,对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这里主要为大家解读相关的工具箱条款。

  1、线索发现和线索管理。为解决线索发现难的问题,《意见》第3条规定了五种方式:一是完善举报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益诉讼举报电话,运用12309检察举报热线受理群众线索举报,推广“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二是建立巡查制度。由各基层院院领导带队,民行部门牵头,会同控申、法警等部门,赴辖区内化工企业密集区、环境污染高发区、盗伐滥伐盗采滥采各类资源重灾区开展月度巡查和随机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设区市院、基层院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从污染多发区群众、媒体人、社会综治网格员、社区和相关行业中选聘热心人士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走专群结合路线,拓宽线索发现渠道。四是建设公益诉讼信息管理平台。省院牵头建立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管理、运用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数据对接,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提高线索的发现能力。五是加强与监察委的协作配合。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证据交换机制,强化线索的发现、移送、磋商、处置。线索发现制度集中体现了主动作为、建立巡查制度等工作理念,是总体思路的具体化。

  此外,《意见》第4条还就加强线索科学管理,要求建立分级分层的线索统一管理机制、线索筛选分析评估制度、线索跟踪督办制度等三项机制。

  2、调查取证。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调查方式,根据办案需要,《意见》第5条另行规定了明察、暗访和技术调查等三种调查取证方式,特别强调要积极探索运用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无人机航拍、借助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方式进行调查,提高线索比对和取证固证水平。

  《意见》第6条规定了调查协作的三种方式,为了防止贻误调查取证的时机、提高调查取证的效率,有效借助公安等部门的调查手段,分别提出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机制和强化与公安机关以及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环境资源损害调查机制。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本条还特别规定了专家参与协助调查的方式。

  《意见》第7条规定了调查保障的三种方式,一是加强法警保障,建立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机制,调查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工具。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建议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三是积极探索约谈公益损害侵权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加强调查保障。

  3、鉴定评估。为解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高、民事和刑事鉴定要求标准不同等问题,《意见》第8条予以了规定。一是提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益诉讼鉴定评估的特别规定,二是强调建立专家库,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三是为最大限度避免补充鉴定、重复鉴定,提出推动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鉴定评估的有效衔接,分别研究明确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司法鉴定需求,在司法鉴定中同步提出。

  4、诉前督改。《意见》第9条分别就行政和民事两类公益诉讼进行了规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其中行政诉前督改中的诉前圆桌会议和诉讼风险提示都是实践中成功的做法,我们在此进行了规定,以倡导各级院在办案中灵活运用,体现法律智慧,实现共赢。民事诉前督改中的探索对公益损害侵权人发出诉前告知书方式,不久前在淮安市院办理的首例侵害英烈名誉权公益诉讼中首次探索运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此也进行了规定。

  5、公益损害修复。针对现实中修复难的问题,《意见》第10条予以规定。此条也是基于实践创新的集中提炼。一是提出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土地复垦等公益损害创新性修复方式,要求责任主体自行修复,推动监管主体履行职责。二是倡导建立公益损害异地修复基地,对于原地无法修复的,在异地建立修复基地开展集中修复,在修复公益损害的同时,起到办理一起案件,警示教育一方的预防作用。三是就推动公益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制度提出了倡导性意见,同时强调了检察机关不得设立基金管理账户,不得直接管理基金。

  三、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下一步工作中,省院将重点推进《意见》的贯彻落实,使得《意见》的要求尽快落地见效,真正发挥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助推器和工具箱的作用。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各级院党组都要组织认真学习《意见》,深刻领会《意见》内涵,结合各地实际推动《意见》实施。省院将适时组织专题培训,就具体贯彻落实提出要求。

  二是以实际成效落实《意见》要求。各级院党组要落实一把手工程,聚焦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从线索发现入手,深入开展巡查等工作,强化线索的发现、调查取证等工作,综合运用诉前程序、提起诉讼等方式,加大公益诉讼工作推进力度,切实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三是加强督促指导。省院将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对《意见》执行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各地行动缓慢的,将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问责。

  谢谢大家!

   [09:29:01]

   刚才,汪莉副检察长向大家发布了全省检察公益诉讼进展及《意见》的有关情况,对《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主要内容、特点及相关条款进行了分析和解读,并为促进《意见》尽快落地见效提出了具体的指导和建议。下面,发布会进入第二个环节,请记者朋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

澎湃新闻记者提问交流

江苏电视台新闻公共频道记者提问交流

  [09:40:10]

    记者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发布会上的交流就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可在会后与我们省院新闻办沟通,继续交流探讨。

  各位记者朋友们,同志们,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对于拓展检察监督范围,完善检察监督格局,推动检察制度创新发展和加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江苏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大论断,以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指引,聚焦重点难点问题,转变工作理念,创新方式方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同时,我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关心、理解、支持,希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够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进一步开展,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附: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支持促进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着力点,是“三大公诉”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发展思路,把握工作要求 

  1、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重大论断,以科学的发展理念为指引,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创新方式方法,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走出一条具有江苏特色的公益诉讼之路。

  ----转变工作理念。树立“督促之诉”和“协同之诉”并重的发展理念,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又善于抓住典型实现起诉一件、警示一片,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牢牢把握公益保护这一核心,坚持以开拓创新、主动监督、积极作为的发展理念指导公益诉讼工作,增强检察仪式感,提高社会“见检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检察公益诉讼发现难、调查难、鉴定难等难点问题,建立公益诉讼办案工具箱,突出解决制约公益诉讼开展的瓶颈问题。

  ----创新工作方式。改变民事行政监督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传统办案模式,立足职能主动出击,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线索发现长效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内外协作的调查取证机制、多元化的诉前督改机制,形成公益保护的最大合力。

  2、工作要求。

  ----各级院要将公益诉讼列为一把手工程,在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人才培养、公益诉讼平台建设等方面倾心尽力,推动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食品药品领域为重点的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推动地方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推动与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协作机制,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制度保障。

  ----各基层院检察长对所在辖区的山水林田湖草底数、污染源、危险源情况以及国土、食药等领域的公益保护现状要做到心中有数,加强调研分析,向地方党委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方案。检察长要亲自办理重大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增强办案的亲历性,排除办案中遇到的阻力。

  二、聚焦关键节点,优化工作措施 

  3、线索发现。

  ----建立举报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公益诉讼举报电话,利用12309检察举报热线受理群众线索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方便群众举报。推广“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鼓励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建立巡查制度。重点关注公益损害重点领域、地区、行业,由各基层院院领导带队,民行部门牵头,会同控申、法警等部门,赴辖区内化工企业密集区、环境污染高发区、盗伐滥伐盗采滥采各类资源重灾区开展月度巡查和随机巡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行政机关反馈,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设区市院、基层院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从污染多发区群众、媒体人、社会综治网格员、社区和相关行业中选聘热心人士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走专群结合路线,拓宽线索发现渠道。

  ----建设公益诉讼信息管理平台。省院牵头建立公益诉讼线索收集、管理、运用平台,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和数据对接,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提高线索的发现能力。

  ----加强与监察委的协作配合。建立日常联络机制、信息互通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和证据交换机制,强化线索的发现、移送、磋商、处置。

  4、线索管理。

  ----建立分级分层的线索统一管理机制。省院统一管理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设区市院统一管理辖区内公益诉讼线索,基层院在受理线索5日内应将线索报送设区市院。属于省院统一管理的线索,设区市院应在受理后7日内报省院备案。

  ----建立线索筛选分析评估制度。基层院对案件线索开展分析评估,重点围绕真实性、违法性、可查性、办案风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省院、设区市院加强线索的动态分析,强化类案研究,对公益损害集中多发领域,适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

  ----建立线索跟踪督办制度。上级院交办下级院的案件线索,上级院要确定专人跟踪督办,视情采取挂牌督办或异地交办的方式推动案件办理。

  5、调查取证。

  ----开展明察。通过询问证人、现场勘查等方式开展调查。调查中要注意着装规范,体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开展公益调查的仪式感。

  ----实施暗访。探索通过隐藏身份、目的等方式开展走访调查,借助公益损害观察员开展暗中查访。

  ----技术调查。积极探索运用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无人机航拍、借助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方式进行调查,提高线索比对和取证固证水平。

  6、调查协作。

  ----加强内部协作。强化民行、侦监、公诉等部门沟通联系,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查逮捕阶段提前介入机制,引导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

  ----加强外部协作。强化与公安机关以及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环境损害调查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开展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

  ----加强专家协作。调查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证据材料或者专业问题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开展调查。

  7、调查保障。加强法警保障,建立司法警察参与公益诉讼案件调查机制,调查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工具。调查中遇到困难的,可通过依法建议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积极探索约谈公益损害侵权企业负责人等方式加强调查保障。

  8、鉴定评估。

  ----推动专项司法鉴定。省院协调司法行政部门就检察公益诉讼鉴定评估作出特别规定,会商解决鉴定评估周期长、费用高问题。

  ----建立专家库。省院建立公益诉讼专家库,由民行部门具体负责筹备、组织和联系,规范化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专家辅助人在公益诉讼中的作用。

  ----加强刑民鉴定衔接。推动刑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鉴定评估的有效衔接,分别研究明确刑事案件与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司法鉴定需求,在司法鉴定中同步提出,最大限度避免补充鉴定、重复鉴定。

  9、诉前督改。

  ----行政诉前督改。运用“诉前圆桌会议”的方式,解决行政职能交叉情形下督促相关行政主体合力整改问题;运用制发“诉讼风险提示”文书方式,解决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不积极履职纠错问题,告知诉讼风险,督促依法履职。

  ----民事诉前督改。探索诉前对公益损害侵权人发出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告知书,督促其自行修复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公益损害。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衔接机制,推动政府与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和提起诉讼工作。

  10、公益损害修复。

  ----督促责任主体自行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役代偿、土地复垦等方式进行公益损害修复。推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应急处置、代为修复、修复验收等职责。

  ----推动和鼓励各地利用荒山、废旧矿区等建立公益损害异地修复基地,结合公益损害修复同步开展警示教育。

  ----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等公益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制度。检察机关不得设立基金管理帐户,不得直接管理基金。

  三、强化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 

  11、办案组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采取检察官办案组方式,一般为固定办案组,包括2名以上的检察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经检察长批准,重大有影响案件可以采取专案办案组方式,抽调公诉等其他部门检察官参与办案。基层院可在环境资源领域探索建立“三诉合一”办案模式,统一办理涉及公益诉讼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12、队伍能力建设。以专业化建设为目标,全面提升线索发现能力、调查取证能力、出庭公诉能力,培养专家型人才。加强队伍培训,采取上派下挂相互学习交流的方式,加快培养办案骨干。拓宽培养渠道,派员赴法院以及环保、国土、水利水务、食品药品等行政部门挂职锻炼。建立全省公益诉讼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省院统一调配使用人才库人员。

  13、装备和信息化建设。各级院要坚持科技强检,配齐配好公益诉讼办案装备。设区市院要建立调查装备协作圈,加强对装备的统筹使用。要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的研究,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公益诉讼办案工作。

  14、经费保障。各级院要将公益诉讼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等费用作为办案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争取经费支持。对于经费保障不足的地方,省院在政法专项经费拨付时应予以倾斜。

  15、目标考核。上级院要将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对下级院年度考核的核心数据,提升考核比重,充分发挥考核的引领导向作用,对于公益诉讼工作严重不作为的检察院,不得评先评优。

  16、宣传引导。各级院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社会知晓度、认同感、影响力,将公益诉讼打造成检察机关标志性职能,作为提高“见检率”的重要窗口,推动检察工作长远健康发展。

 

作者:  编辑:耿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