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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者说]诈骗复工复产人员、企业负责人过失致人死亡...江苏检察官:积极履职、保安全促生产
2020-03-27 08:57: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助力复工复产羁押必要性审查 靖江市检察院为困境中的复工企业送来暖阳

  “加上这30几吨,我们已经顺利向客户交付60几吨聚胺酯辊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也都步入正轨。”3月16日,江苏辉达(化名)公司负责人指着装满产品即将出发的货车,脸上洋溢着喜悦之情。

  公司火红的场景与2月底截然不同,工人们正在热火朝天地准备着下一批货,与半个月前的困境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019年8月至12月,公司技术工小胡,因为急于偿还个人债务,一时犯糊涂,盗窃公司辅料,销赃得款3万余元。案发后,其家属退清赃款。2020年1月19日,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月28日,公司负责人到靖江市检察院,请求对小胡取保候审。

  在接待中,检察长钱飞得知:辉达公司是个民营企业,年销售量数千万元,主要为央企提供配套产品和维修保障服务,公司春节后复工,小胡被逮捕后,公司生产受到很大影响。

  “公司目前有员工近二百人,主要业务是为央企提供配套产品和维修保障服务。企业于2月18日开始复工复产,小胡是技术骨干,缺了他,公司运转困难啊。”公司负责人紧握住检察长的手,反复请求变更强制措施。

  因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检察长了解具体案情后,立即批转给案件承办人。当日,即对该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2月29日、3月1日双休,承办检察官到公司、车间实地走访。经核实,公司主要业务是为央企提供配套产品和维修保障服务,主要工序由小胡操作。稍不留神,一根重达十八九吨,价值五六十万元的产品就会造成报废。

  小胡被羁押后,车间几乎处于停摆状态。

  检察官审查全案后认为:小胡平时工作表现较好,偷卖辅料主要是为了偿还债务,本人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家属协助退清全部赃款,得到公司谅解。目前,小胡被羁押后公司生产面临困难,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有利于企业复工复产。

  从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出发,3月4日,靖江市检察院向办案单位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当日,小胡被取保候审。

  回到公司后,小胡积极悔过自新,连续加班加点,机器再次发出欢快的“隆隆声”……

  早春二月,扬子江畔的靖江,正是春寒料峭,检察官及时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为困境中的复工企业送来了一片暖阳。

  张家港不起诉决定助力民营企业“回春”

  “多亏检察机关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让我的企业能够及时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近日,当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时,涉案企业负责人张某异常激动,连连称谢。

  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张家港市检察院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精准对接企业需求,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助力民营企业“回春”。

  据调查,2019年12月27日,张家港市某毛纺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驾驶叉车时,致使男子邓某被当场碾压致死。案发后,张某随即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今年3月2日,该案移交到张家港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真审查案件,深入走访企业。据了解,张某公司有140多名员工,年产值达8000万元左右,每年缴纳税金约200万元。就在企业处在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因张某涉嫌刑事案件,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贷款申请均受到了严重影响,这让本在疫情期间就经历了各种困阻的公司雪上加霜。

  “我一旦被判刑,公司就真的垮了。”张某接受审讯时,主动认罪认罚,希望争取从轻处罚。了解张某的诉求后,办案检察官认真听取被害人一方意见,参与调解,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在企业复工的艰难时期,对张某提起公诉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存亡和140多名员工的生计。”办案检察官陷入了沉思,考虑到张某无前科劣迹,此次系过失犯罪,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3月11日,张家港检察院依照《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及不起诉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办案检察官依法对张某开展法制教育,希望他珍惜机会,在抓好防疫工作的同时,有序组织企业复工复产,为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

  特殊时期,张家港检察院办理涉企案件时,通过审查案件情况,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助力优质民营企业复产复工,促进民营企业良性发展。经后续了解,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张某企业目前员工已基本到位,生产已恢复,企业贷款也在申请审批中。

  (通讯员 陈迪 季蕾)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保障民企顺利复工复产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企业作出的处理决定,我们一定按照检察建议列举的相关内容,落实整改财务管理制度,坚决走合法经营道路。”3月19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对一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后,企业负责人当即如此表示。现场还邀请了三名人民监督员到场听证监督评议。

  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涉案企业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国家税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发后,企业负责人张某某主动到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补缴全部税款,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认罪认罚。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了调研走访,了解到,该企业主要从事机械加工生产,为一家上市企业生产配套产品,年销售额过亿元,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贡献,服务社会能力比较强。受疫情影响,目前企业正处在复工复产、完成销售任务的关键时期。

  “本案中涉案企业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补缴全部罚款,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检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相关文件精神,对该案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希望该企业能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查漏补缺,加强企业制度管理,合法经营,杜绝以后出现类似的违规行为。”宣告会上,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吕青谈到。

  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对云龙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将感谢函交于办案检察官:“这个企业是镇支柱产业,带动了周边村民就业,作为主管部门,我们今后也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引导企业走合法经营之路。”

  三名人民监督员在会议结束后,纷纷表示:“企业积极补缴了全部税款,将国家税收管理的损失降到了最低,综合企业的表现,我们认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很正确的,和服务保障民营发展的相关政策异曲同工。”

  该起案件的办理是近期云龙区检察院服务企业的一个缩影。该院将继续联合政府相关部门,持续为企业送去法律服务,并监督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理念做实、做细,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贡献检察之力。

  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诈骗复工复产货车司机钱款案

  3月1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主动介入一起媒体广泛关注的诈骗复工复产货车司机钱款的案件。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过某军于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2月份期间,在“省省回头客”、“运满满”等APP上冒充物流公司、货主,发布货运招揽信息。利用货车司机着急复工的心理,以疫情特殊时期为由,要求有承运意向的被害人通过微信向其支付高于正常时期的定金。在被害人按照过建军的要求支付定金并按照约定时间赶往装货地点时,却发现被骗。目前已查实江苏(3人,全系连云港海州区人)、贵州、浙江等地共8名被害人被骗,金额达1万余元,其余多名被害人被骗情况仍在调查核实。

  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工人正常复工复产,案件发生后,海州区检察院迅速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全面取证固证。建议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涉案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APP平台操作记录等,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明确犯罪金额。二是查明被骗资金去向。尽快为“复工复产”的被害人追回被骗 资金。三是做好后续工作。建议公安机关排查利用该案中的APP实施诈骗犯罪的线索,查明可能存在的其他犯罪分子。及时将案件情况予以通报,提醒广大市民注意。

  睢宁县检察院在疫情期间依法对一民营企业主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助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院在疫情期间依法对符合从宽处理的一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该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依法保障疫情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该院高度重视案件办理:一是开启“互联网+检察”模式,采用远程视频助力办案。审查起诉阶段恰逢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承办检察官全程灵活选择视频方式开展远程讯问,严格恪守讯问基本要求,并由技术部门协助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权利义务告知等材料均通过邮寄送达,最大程度减少密切接触的危险。二是坚持平等保护,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等问题才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付后未予以重视,犯罪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后,邹某某悔罪认罪,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频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及时为企业复工解难纾困。承办人在办案中通过了解,该企业除经营资金面临困难外,另因厂址变更,企业环保测评存在问题。该院主动与县生态环境局沟通,争取特事特办,加快环评进度。并积极与银行联系,为企业争取贷款资金扶持,真正为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困难。

作者:  编辑: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