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新闻发布会十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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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人民监督员对工亡补助金申领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公开听证进行监督

 

基本案情

孙某丙系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工人,20159月返回工地时发生交通事故,送至医院治疗后出院。20168月,孙某丙死亡,经鉴定,高血压、冠心病是其死亡的主要、根本原因,不排除车祸外伤有间接、次要不利影响。20173月,海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孙某丙为工伤。同年8月,劳务公司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作出《关于孙某丙不符合申领工亡待遇条件的答复》。201710月,孙某甲孙某乙(均系孙某丙哥哥)向如皋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答复无效,并依法给付工伤保险待遇,被法院判决驳回。后上诉因未到庭被南通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又申请再审被驳回。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202月,孙某甲、孙某乙向如皋市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原审裁判并无不当,决定于20209月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系某建筑公司高管)担任听证员在听证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准确把握自己的特殊身份和法律地位,综合发表听证和监督意见,认为申请人申领孙某丙工亡待遇不符合法定条件,同意检察机关不予支持监督的决定。与此同时,人民监督员结合所在公司用工事故的处置经验,建议转变工作思路,化解重心从不符合工亡待遇条件转到申请伤残补助金上来。根据人民监督员的建议,检察机关协调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服务中心开展伤残等级鉴定因孙某丙已经死亡,无法现场鉴定,经商讨及专家论证,决定采取凭借现有病历资料开展鉴定的替代方案,最终作出捌级伤残的鉴定意见。

监督结果。通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劝慰以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申请人回归理性,并在听证会上当场撤回申请,承诺息诉罢访。20209月,如皋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20211月,海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000余元,行政争议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活动,不仅能以中立者的角度对检察工作做出监督评判,提升司法公信力,还能够发挥智囊团的作用,为矛盾争议化解提供思路。本案中,人民监督员以自身工作经验出发破解司法办案固有思维,提出伤残补助的解决思路,用好用足法律政策为申请人争取正当权益,推动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提供有力支持。

 

案例

 

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祁某某、陈某某受贿案进行监督

 

【基本案情】

201310月至20176月,被告人祁某某在担任A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合计人民币2841万余元。其中20167月至20176月,在C公司向A公司融资过程中,被告人祁某某与陈某某合谋,趁C公司因收购产能急需资金之机,由陈某某出面,在A公司收取融资利息之外,以祁某某名义向C公司索取借款金额年息2%好处费累计索贿金额2626万元,款项被两人均分。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191022日,响水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祁某某、陈某某受贿案,该案系侵害江苏百强民营企业的案件。庭审中,检察官围绕被告人索贿人民币2600余万元、融资不规范给地方政府带来的金融风险、侵害民营企业发展等角度举证示证并发表公诉意见,最终促使两被告人认罪伏法。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旁听,监督检察官出庭履职,在充分肯定检察官表现的同时,指出庭审中公诉人使用法言法语过于专业、抽象,可能会被告人、旁听群众产生隔阂感,尤其该案属于盐城地区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群众关注度高,建议检察机关更多采用便于群众理解的语言指控犯罪和法庭教育,以利于加强法治宣传。另外,庭审仅围绕案件本身进行指控,未能针对已经发现的国有出资公司一把手监管存在重大漏洞这个问题提出解决对策,让旁听人员感觉到虽然被告人被查办了,但隐患问题没有最终解决,检察机关可以进一步发挥作用推动社会治理。

监督结果。根据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响水县检察院专门针对检察官出庭语言如何兼顾规范性和群众性,既做到用语规范又通俗易懂、如何将抽象的法律问题转化为普通人易于接受的阐述等进行专题研讨,并在全院进行庭审语言培训;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最终促使相关国资公司全面完善规章制度。

【典型意义】

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履职的重要方式,但容易陷入学院派”“程式化的就案办案误区。人民监督员从群众视角,以朴素的法治价值观提出监督意见,可以有效弥补检察官能力水平的短板和疏漏之处,使检察履职更接地气,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案例

 

人民监督员对常州监狱

开展巡回检察进行监督

 

【基本情况】

201910月,常州市检察院首次邀请具有医疗、食药、消防等专业知识的人民监督员对江苏省常州监狱组织开展常规巡回检察。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发表专业意见检察机关采纳。

【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在巡回检察启动前,人民监督员参加巡回检察学习培训、工作会议,并对巡回检察方案提出意见建议。巡回检察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下沉学习、教育、劳动三大现场开展实地检查,与服刑人员面对面了解教育改造情况,对涉及医疗卫生、消防、教育等监管执法问题进行专业审查。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医疗机构设置缺失和医疗管理不到位、消防安全隐患、监控设备老化、教育改造制度执行不到位等913项问题和不足,人民监督员逐项提出意见建议。

监督结果。针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对其中轻微违规行为,当场提出口头纠正;对消防安全隐患、监控设备老化、教育改造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向监狱发出4份检察建议2份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常州市检察院督促常州监狱一一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情况反馈给人民监督员。

【典型意义】

巡回检察不同于派驻检察,是集中人员、集中时间开展专项监督,工作面广量大点多。人民监督员发挥智库作用,运用所在领域的专业知识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把巡回检察工作的点线面串联起来,既让被监督者容易接受,也增强了巡回检察工作的监督效果。

 

  

 

案例

 

人民监督员听取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推动精准制发检察建议

 

【基本情况】

20206月,高邮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会,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年度刑事检察办案情况。人民监督员针对通报中反映的交通肇事罪成为常见犯罪类型这一情况,督促检察机关本地大货车交通违法行为多发问题开展专项研判,研究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检察建议的制发,提出意见建议均被检察机关采纳。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高邮市检察院针对通报会上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意见,立即组织人员对近三年来该院办理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该地区大货车交通违法呈现一定程度的多发态势,决定针对这一问题向公安机关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在制发检察建议过程中,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调查核实、查阅卷宗、实地勘探等工作。在检察机关提出加强路面纠违、强化运输车辆管理、完善道路交通设施的检察建议基础上,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提出还应当落实运输公司的责任,加强对运输公司的日常监管,定期将车辆违法信息抄告所属公司,对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公司向社会予以通报。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检察建议予以完善,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宣告送达。

监督结果。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在路面纠违、运输车辆管理、驾驶人员管理、道路安全隐患治理等多个方面采取了细致的工作措施2021年以来,该大货车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往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检察工作情况通报中,强化履职意识,根据通报内容,主动提出监督意见,反映社情民意,推动检察机关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人民监督员这种真监实督的责任,无论是对于提高法律监督质效,还是提升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身生命力,都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案例

 

人民监督员对李某等人附条件不起诉

法律文书宣告送达进行监督

 

【基本案情】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李某等5人均系某市职业学校学生。201711523时许,在某区酒吧内,李某、程某因琐事与陈某甲一方发生纠纷,被酒吧工作人员劝开后,李某、程某遂召集陈某乙、张某等人与陈某甲方以拳打脚踢方式进行殴斗,造成陈某甲头部、大腿部等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陈某甲体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等5人在家人陪同下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199月,检察机关对李某等5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审查起诉中,认定李某等人系未成年在校生,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为增强法律文书宣告送达的仪式感和权威性,扩大检察司法办案社会影响,检察机关邀请具有未成年人保护、中学教育、心理咨询等工作背景的5名人民监督员现场监督。宣告会上,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宣告程序、释法效果发表了监督意见,认为社会管理、家庭监管、学校管束等方面失职失当,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诱因,对其帮教挽救应推动社会力量参与,一致要求规范引导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社区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强化正向引领、家庭教育、行为矫治、心理疏导等后续跟进工作,从社会治理层面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机制,提升教育挽救效果。

监督结果。宣告会后,承办检察官与参与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对5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共同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跟踪帮教等活动,并向人民监督员定期反馈5人的学习生活及参加社区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等情况。考验期内,4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顺利复学,1名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毕业、就业,成功回归社会。检察机关还向发案学校、酒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与团委、妇联、教育等部门建立共建机制,深化平安法治校园建设、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工作,相关做法得到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

【典型意义】

5名人民监督员组成监督团队,共同全程参与检察文书公开宣告、公开送达,从不同的角度发表监督意见,各有侧重、群策群力,发挥团队力量、规模优势,有力提升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力度,推动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的后半篇文章树立了样板。

 

 

案例

 

人民监督员对不起诉案件

专项质量评查进行监督

 

【基本情况】

20219月,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通过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醉酒型危险驾驶不起诉案件质量评查,推动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被不起诉人依法规范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更好促进犯罪源头治理。

【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20219月,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评查员,对2019年以来该院办理的166醉驾不起诉案件开展专项评查。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人民监督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起诉必要性、文书制作、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等方面进行系统评查,逐案制作《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经评查,发现166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有26份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检察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该院听取人民监督员评查意见后,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力,是造成刑罚威慑力不足、被不起诉人再犯罪的重要原因,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刚性不够人民监督员建议将专项评查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借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有效落实检察意见。

监督结果。通州区检察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会同人民监督员向该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推动人大常委会监司委作出规范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的监督建议,并与多家单位达成对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适用训诫、社区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多元化惩罚矫治的共识。此后,该院会同3名人民监督员实地查看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被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协管公益服务情况。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相关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将持续跟踪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通过亲历性阅卷评查案件、发现检察机关监督短板、推动开展专项调研,最终促使地方人大常委会出台规范建议的层层递进式监督,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对待监督工作求极致的态度,反之也倒逼检察机关各项工作努力做到求极致

 

 案例

 

人民监督员对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司法救助案进行监督

 

【基本案情】

尤某某系镇江市丹徒区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1月,因经营不善,尤某某在未结清农民工工资且未告知的情况下,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匿,以逃避支付17名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43万余元,在监管部门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后仍未支付。20206月,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对尤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215月将该案移送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215月底,在镇江市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尤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17名被拖欠工资的被害人到检察机关反映因工资拖欠致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司法救助。该案被害人数众多,涉及苏、皖两省,需及时依法妥善处理。检察机关书面审查后启动司法救助调查程序,开展案件公开听证。鉴于该案系民营企业负责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邀请人民监督员(某数字化制造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5人担任听证员,组织公开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案情汇报、查看涉事企业登记材料、人员工资表、原材料库存清单等材料,从职工权利保障、企业生产经营、企业社会责任等方面发表听证及监督意见,并表示愿意提供就业岗位、开展职业培训帮助被害人再就业。经评议,5名听证员一致同意对17名农民工进行司法救助,人民监督员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尽力促成尤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以助力涉案企业复工复产。

监督结果。根据人民监督员听证及监督意见,丹徒区检察院依法对17名农民工实施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3.4万元;联合人民监督员多次实地走访涉案企业,召集被害人及尤某某近亲属进行商谈,倾听双方诉求,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达成刑事和解后尤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在公开听证中不仅依据自身职业知识背景发表专业听证及监督意见,还充分利用作为企业经营人员的身份行业优势,主动参与司法救助、刑事和解、矛盾化解等工作,力促受损社会关系修复,帮助检察机关释放司法善意,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案例

 

人民监督员司法规范化检查进行监督

 

【基本情况】

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开展不起诉案件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情况介绍、查阅卷宗基础上,结合自身法律执业经历,提出规范不起诉案件办理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经研究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出台办案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不起诉案件办理。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1910月,海州区检察院邀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担任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人民监督员参与本院不起诉案件司法规范化检查活动。人民监督员在听取检查情况介绍后,认真查阅卷宗材料,发现赵某某容留卖淫等4件存疑不起诉案件,在不起诉决定书中表述了被不起诉人可以在七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内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黄某某、刘某某、沈某某聚众斗殴等不起诉案件中,存在不起诉决定书说理不充分、宣告笔录内容简单等问题。在个案检查的基础上,该人民监督员结合律师执业中遇到的司法不规范情况,对不起诉案件办理提出两点监督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不起诉决定书制作,不能简单套用文书模板,而要结合具体案情规范论证、透彻说理,同时进一步重视不起诉案件宣告工作,规范宣告流程,强化现场教育警示和普法宣传,彰显司法权威和人文关怀。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组织召开检律联席会议,广泛征求律师对不起诉案件规范化办理的意见,并根据会议纪要出台了《不起诉案件办理注意事项》,严格依法准确规范制作不起诉法律文书,积极规范推行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工作,大力开展以案释法。20219月,海州区检察院再次邀请该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规范化检查,人民监督员表示该院不起诉案件的办理规范有新的明显提升。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参与司法规范化检查,结合律师执业经历,从个案发现类案办理中的易发多发问题,推动检察机关建章立制,达到提出一份意见,规范一类案件的良好效果。提升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质效,也为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探索了新路径。

 

 

 案例

 

人民监督员依职权提出监督意见

推动依法妥善处置涉案财物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7年间,徐某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放贷及讨债过程中,多次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20212月,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侦查阶段徐某某名下套房产被依法查封,但其中一套已于20204案外人俞某某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俞某某为子女上学准备买房落户,已支付首付款并申请银行贷款。办理过户手续前,因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房产查封导致交易停滞,子女落户入学受到影响。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213月,人民监督员向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反映徐某某等13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房产查封影响过户和子女入学难题,希望依法审查并尽快处置。检察机关查明,本案立案前,徐某某与俞某某就涉案房产签订购销合同,但过户前徐某某被立案侦查,证据排除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嫌疑,公安机关对徐名下房产查封行为合法。人民监督员虽认可检察机关反馈意见,但提出,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遂建议检察机关在上述前提下保障俞某某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监督结果。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查清案件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快速办理案件,开展追赃挽损,促使犯罪嫌疑人全额退赔被害人损失,确保解封房产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不损害被害人权益。20214月,经检察机关监督提出意见,公安机关对涉案房产依法解封。5月,俞某某顺利办理房产过户,其子女按时落户入学。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检察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多是检察机关作为发起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本案中,人民监督员主动提出监督意见,推动解决涉案查封房产影响孩童入学这一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监督中既推动了案件的依法办理,又保障了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

 

 

 案例

 

检察机关强化内部流程监控

督促人民监督员意见落实

 

【基本案情】

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流程监控发现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的人民监督员意见,刑检部门超期未落实未反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督促刑检部门及时整改,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非法行医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人民监督员履职情况】

监督过程。201911月,人民监督员在曹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中提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地长时间非法行医,卫生主管部门明显失职,检察机关不就案办案,要充分调查,促进行业规范,避免出现类似问题的意见。201912月,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在对曹某某非法行医案流程监控中发现,刑检部门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超过一个月仍未予以落实并反馈。案管部门遂发出《案管建议书》,督促刑检部门落实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监督结果。泰州市高新区检察院刑检部门立即落实人民监督员意见,向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送达《检察建议书》和《检察意见书》,要求卫生主管部门加强普法宣传、建立重点人员防控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合理设置医疗机构。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并启动全市非法行医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泰州高新区检察院及时将监督情形、监督结果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反馈。

【典型意义】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一项制度安排。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检察机关将人民监督员意见纳入案件流程监控,倒逼人民监督员工作落实到位,既体现了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诚意,也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刚性。

 

 

作者:  编辑: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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