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霍鲁杰故意杀人上诉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霍鲁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下午,上诉人霍鲁杰携带事先 准备好的“屠宰刀”从山东老家乘客车到江苏省靖江市。次日11时至18时期间,霍鲁杰在靖江市西来镇荷花村洼圩埭3-3号的沙亚军骨伤科诊所附近徘徊。18时31分,霍鲁杰进入该诊所找沙亚军治疗背部伤痛,遭到拒绝后离开,霍鲁杰认为伤痛与沙亚军有关,遂对沙亚军心生怨恨。18时56分,霍鲁杰第二次进入诊所,持刀对沙亚军左胸部连捅两刀,致沙亚军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沙亚军系被他人用锐器刺戳左胸部致心脏破裂、肺动脉破裂引起大失血而死亡。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霍鲁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霍鲁杰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爱波、沙钰、沙静钰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及因办理丧葬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能提供交通费、误工费的相关证据,酌情予以确定;其诉讼请求中的其他费用均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范畴,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霍鲁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同时判决被告人霍鲁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爱波、沙钰、沙静钰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八千六百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霍鲁杰持刀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霍鲁杰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霍鲁杰的上诉理由和上诉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故作出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