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成故意杀人复核案作出判决
来源:江苏省检察院

  2018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成故意杀人案复核终结,作出判决:一、 维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于成的定罪部分;二、撤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刑初2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于成的量刑部分;三、被告人于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于成与被害人陶秋政(女,殁年19岁)系江苏省南通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农村医学专业的同班同学,2016年6月起同在原海安县李堡中心卫生院实习,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并产生感情纠葛。因于成即将转至原海安县第三人民医院实习,故二人于2017年5月28日晚相约至原海安县格林豪泰商务宾馆汽车站店过夜,次日早上6时许,于成驾驶车牌号为苏FM115K雪弗兰轿车送陶秋政到原海安县李堡卫生院上班。当行至原海安县立发大道路段时,陶秋政提出要跟于成结束恋爱关系,于成不能接受,遂产生将陶秋政杀死后自杀的念头。于成将汽车停至路边,将陶秋政的头按压在自己的大腿上,从汽车驾驶室门内侧的储物格内取出一把折叠刀,用刀刃顶住陶秋政的左侧咽喉部位。陶秋政反抗后,于成持刀用力向陶秋政的颈部连续刺切,后不顾陶秋政的哀求,继续驾车在公路上无目的行驶致陶秋政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嗣后,于成先后跳河、割腕自杀,因无勇气完成而放弃。后于成用手机向原海安县公安局报警并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将其捉拿归案。于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于成的父亲于健自愿代于成向原审法院暂存款账户汇入30万元作为赔偿款。在本院复核期间,于健自愿代为追加赔偿人民币50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陶本启、张天琴对于成的谅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成因情感纠纷,在车内持刀捅刺被害人陶秋政咽喉要害部位,致陶秋政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于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对其从宽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本案在复核期间被告人于成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于成犯罪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原判刑罚的基础上可对其进一步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吴晓航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