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报故意杀人、盗窃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刘报的死刑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故意杀人
上诉人刘报因其四叔刘明海、堂姐刘凤梅等人多次与其家人发生矛盾而心生忿恨,遂产生对刘明海及其家人进行报复的念头。2009年1月6曰晚,刘报携带水果刀、口罩等作案工具窜至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大麒麟巷被害人刘明海经营的瓜子店附近伺机报复。当晚9时50分左右,刘明海推自行车至其瓜子店西侧一公厕附近时,刘报面戴口罩上前拉住刘明海自行车,持水果刀对刘明海腰部、腹部、腿部等处连捅数刀后向西逃离。随后刘报又窜至相距约400佘米位于西长街的被害人刘凤梅经营的瓜子店门口,仍面戴口罩、手持水果刀对正在吃饭的刘凤梅右背部、右前臂连捅2刀,后又对正在吃饭的被害人孟红超(男,殁年22岁)左胸部连捅4刀、背部及左肘部连捅2刀后逃离现场。刘明海、刘凤梅、孟红超三人被送至医院,孟红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孟红超系被单刃尖刀类工具捅戳致心脏、肝脏及脾脏破裂出血死亡;刘明海腹腔内出血、肝破裂属重伤二级;刘凤梅多发性肠破裂、右下腹腹膜血肿属重伤二级。
(二)盗窃
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期间,刘报在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迎江区等地,使用自制工具砸破车窗盗窃车内物品共计17起,所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6873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的一天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中兴大道4812厂对面,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佘勇的皖HL1619大众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驾驶证、充电宝、墨镜等物品。
2、2016年4月4曰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协和医院边三祖寺街,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何杨杰的皖HE0108雪铁龙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五星皖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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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6年4月15日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夏华花苑小区东南角,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盛青的沪C0RT83长安铃木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行车记录仪1台、胎压检测仪1台、银行卡1张。
4、 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迎江区菱南再就业一条街西路口,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潘青的皖HA567H别克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五粮液酒3瓶、中华香烟3包,合计价值人民币2175元。
5、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四方城菜市场附近,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方可的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红杉树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200元。
6、 2016年10月9日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九牧体育场内,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李长彪的皖H31159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海之蓝”酒2瓶、五星皖香烟2包、硬中华香烟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80元。
7、 2016年10月9曰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九牧体育场内,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王国平的皖HA928W汽车车窗砸破,盗窃车内古丼原浆酒2瓶,价值人民币150元。
8、2016年11月9曰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段敏的皖HD8175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1条、52°五粮液酒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330元。
9、 2016年11月19日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迎江区东围墙和孝肃路处,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刘自旺的皖HW6757奥迪汽车车窗玻璃砸破,因无法打开汽车后备箱而盗窃未成。
10、 2016年12月3日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高良萍的皖HF799P尼桑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硬中华香烟5条,价值人民币2250元。
11、2016年12月15曰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中兴大道中信银行附近,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高翔的皖^)0065丰田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南京十二金钗香烟2条、杜康酒1瓶、奥运会纪念币1套,合计价值人民币2790元。
12、2016年12月20曰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四方城街,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黄小将的皖HC1016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飞天茅台酒2瓶、八年古丼原浆酒2瓶、黄鹤楼1916香烟12包,合计价值人民币4048元。
13、2016年12月26日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龙山路交通银行附近,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汪晓四的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52°五粮液酒4瓶、硬中华香烟1条、软中华香烟6包,合计价值人民币3560元。
14、2016年12月30曰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迎江区双丼街往六中方向第一个路口处,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焦士年的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五千硬中华香烟5条、五星皖香烟2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900元。
15、2017年1月2日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天柱山路科技创业园附近,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徐小红的皖HX4446雪铁龙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硬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
16、 2017年1月3曰凌晨,刘报窜至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附近,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胡辉的皖HHH400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600元。
17、 2017年1月3曰凌晨,刘报至安庆市大观区关岳庙街附近,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路昌立的皖HL0H08本田汽车车窗玻璃砸破,盗窃车内飞天茅台酒8瓶、黄金叶“天叶”香烟6条,合计价值人民币15540元。
2017年1月7日,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民警在安庆市迎江区先锋巷附近一废弃小区内将刘报抓获。归案后,刘报对主要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报为报复泄愤,持刀捅刺多人,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且系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刘报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被盗车辆车窗破璃损毁,对盗窃罪应从重处罚。刘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刘报向被害人何杨杰、潘青、方可、李长彪、王国平、段敏、高良萍、高翔、黄小将、汪晓四、焦士年、徐小红、胡辉、路昌立分别退赔人民币500元、2175元、200元、380元、150元、1330元、2250元、2790元、4048元、3560元、1900元、450元、1600元、1554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报为报复泄愤,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报还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还构成盗窃罪。刘报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刘报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被盗车辆车窗玻璃损毁,对盗窃罪应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对刘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报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检察员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故作出如上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