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健明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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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陶健明、赵明庆、柳良超、朱琳、陈泊言、李苗苗、杨帆、原审被告人秦志明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陶健明的死刑裁定依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5年11月初,原审被告人秦志明贩卖给上诉人陶健明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后陶健明将该毒品贩卖给上诉人赵明庆等人。

  二、2015年11月底至2015年12月初,秦志明贩卖给陶健明毒品甲基苯丙胺3000克,后陶健明将该毒品贩卖给赵明庆等人。

  三、 2015年12月中旬,秦志明贩卖给陶健明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后陶健明将该毒品贩卖给赵明庆。

  四、 2015年12月底,秦志明贩卖给陶健明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约9克),后陶健明将该毒品贩卖给柳良超等人。2016年2月26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秦志明的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10.34克,海洛因共计3.34克。

  五、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间,上诉人赵明庆利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QQ和手机从陶健明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980克并通过银行汇款等方式给付毒资后,安排陶健明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以快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广州市运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伊春市、佳木斯市、辽宁省营口市、山东省青岛市等地,贩卖给张炜等人。2016年2月23日,公安民警在赵明庆位于黑龙江省肇东市安民乡哈尔滨副食品专卖店的住处将其抓获,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2.18克。

  六、2015年7月23日至2015年12月3日,上诉人柳良超利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QQ向上诉人陶健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11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约0.9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毒资后,安排陶健明以快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从广东省广州市运至浙江省宁波市、辽宁省朝阳市、天津市塘沽区等地后,贩卖给龚毅等人。

  七、2015年7月26日至2015年12月28日,柳良超向陶健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69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约1.8克),安排陶健明将上述毒品以快递的方式从广东省广州市运至徐州市鼓楼区后,柳良超将甲基苯丙胺689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粒(约1.8克)贩卖给顾雨楠、李慧等人。2016年1月9日,公安民警将柳良超抓获,在其位于徐州市鼓楼区琵琶花园小区的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50.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6克。

  八、2014年11月中旬至2015年10月底,朱琳利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QQ先后从上诉人陶健明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毒资后,安排陶健明从广州市以快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84克运到浙江省嘉兴市、山西省太原市、陕西省铜川市等地,朱琳用于吸食。

  九、2015年11月至2016年2月26日,上诉人朱琳单独或伙同侯飞(另案处理)通过QQ等方式联系陶健明或“阿炮”,从陶健明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47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约0.45克),从“阿炮”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安排陶健明、“阿炮”将甲基苯丙胺5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约0.45克)以快递的方式运至北京市昌平区、河北省邢台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临沂市等地,贩卖给上诉人陈泊言等人。上诉人陈泊言将购买的甲基苯丙胺230克在山东省临沂市,贩卖给武雪、赵莉娜等人。

  十、2015年下半年,上诉人李苗苗利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QQ从上诉人陶健明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约0.9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毒资后,安排陶健明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以快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运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宿迁市、镇江市等地,贩卖给刘春梅等人。

  十一、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1月间,上诉人杨帆利用互联网即时通信软件QQ单独或介绍他人从上诉人陶健明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约0.18克)并通过支付宝转账等方式给付毒资后,安排陶健明按照其提供的地址,以快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从广东省广州市运至吉林省吉林市,杨帆用于吸食。

  十二、2016年1月12日,上诉人杨帆通过QQ方式联系陶健明,并以120元一克的价格向陶健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30克,安排陶健明以快递方式从广州市运至辽宁省盘锦市后,贩卖给李实鑫。2016年2月23日,公安民警在杨帆位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住处将其抓获,查获甲基苯丙胺0.53克。

  2016年1月25日,公安民警在上诉人陶健明位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住处将其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59.38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1.4%至75.5%。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1.83克。

  综上,上诉人陶健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0680.3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5粒(约13.05克),原审被告人秦志明贩卖甲基苯丙胺5060.34克、海洛因3.3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0粒(约9克),上诉人赵明庆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980克,上诉人柳良超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18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粒(约2.7克),上诉人朱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5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约0.45克),上诉人陈泊言贩卖甲基苯丙胺230克,上诉人李苗苗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8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粒(约0.9克),上诉人杨帆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0克。

  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陶健明、秦志明、赵明庆、柳良超、朱琳、陈泊言、李苗苗、杨帆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贩卖、运输或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大或较大,其中被告人陶健明、赵明庆、柳良超、朱琳、李苗苗、杨帆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秦志明、陈泊言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秦志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泊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陶健明在本案中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除了秦志明是其上线外,其他的六名被告人的毒品都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陶健明,其通过互联网和快递的方式,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将十佘公斤的毒品贩卖至江苏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浙江省、河北省、山西省、陕西省等省份,且当庭无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深,其被查获的冰毒纯度在71%以上,属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杨帆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志明、赵明庆、柳良超贩卖或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论罪应判处死刑,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以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判决认定被告人陶健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志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明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柳良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泊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李苗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杨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陶健明、赵明庆、柳良超、朱琳、李苗苗、杨帆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陈泊言、原审被告人秦志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秦志明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陈泊言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陶健明、赵明庆、柳良超、朱琳、陈泊言、李苗苗、杨帆、原审被告人秦志明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陶健明、赵明庆、柳良超、朱琳、陈泊言、李苗苗、杨帆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秦志明的辩解意见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予以采纳,故作出如上裁定。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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