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贤抢劫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来源:

  王忠贤抢劫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8年12月2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忠贤抢劫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王忠贤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王忠贤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劫滴滴专车司机之念,并购买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2017年5月23日晚9时许,王忠贤通过打车软件网约郁国忠(被害人,男,殁年51岁)驾驶的牌号为苏B6RH22的滴滴专车,诱骗被害人郁国忠行驶至宜兴市丁蜀镇洋河行政村南湾村北侧村道附近,采用持水果刀威胁的方法劫得郁国忠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和华为、苹果手机各1部,并逼迫郁国忠从其华为手机绑定的银行卡上转账人民币3000元至微信钱包。后王忠贤欲驾车辆逃离,遭到郁国忠阻拦反抗,王忠贤遂将郁国忠按倒并持水果刀划割郁国忠颈部数刀致其当场死亡,将尸体藏匿于该车后备箱内,驾驶所劫车辆逃离现场。作案后,上诉人王忠贤分别在宜兴市宜城镇碧水园浴场、常州市金坛区司马坊步行街德尚德罗服装店,持郁国忠华为手机釆用微信支付方式消费及套现共计人民币2330元。经物证鉴定,被害人郁国忠颌下颈部创口造成右侧颈外静脉分支静脉血管断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价格认定,被劫苏B6RH22的雅阁牌小型轿车总价格人民币145000元,华为BLN-AL10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苹果6SPlus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00元,被劫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4.8300万元。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忠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用杀害被害人的暴力手段劫取钱财,抢劫数额巨大,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忠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忠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留琴、郁晓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022元;责令被告人王忠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130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王忠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实施抢劫作案,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严惩。王忠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关于王忠贤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忠贤杀害被害人系临时起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请求对王忠贤从宽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王忠贤因经济拮据预谋抢劫作案,并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故其虽有坦白等情节,但罪不容恕,王忠贤及其辩护人请求从宽判处的辩解,不予采纳。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王忠贤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判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检察员当庭发表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编辑:吴晓航  
集群头条
案件发布
新媒体
微信
微博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