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誉俊、刘本乐等三人贩卖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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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誉俊、刘本乐、原审被告人甄广香贩卖毒品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王誉俊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上诉人王誉俊多次向刘春燕(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并指使上诉人刘本乐、原审被告人甄广香将部分毒品送至刘春燕的暂住处。2016年9月9日,上诉人王誉俊至上诉人刘本乐、原审被告人甄广香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用直镇甫南村南面沈家场22号6号房的暂住地,让甄广香帮其至广东省东莞市与其上家接头,并将其购买的毒品运输回苏州。后甄广香将上述情况告知刘本乐,要求刘本乐与其一起去东莞取毒品,刘本乐表示同意。2016年9月10日,甄广香、刘本乐乘坐大巴车从苏州出发,次日二人抵达东莞。2016年9月12日上午,原审被告人甄广香在王誉俊联络下与毒品上家接头,并取得王誉俊购买的毒品,后乘坐大巴车等交通工具将取得的毒品运回苏州。2016年9月13日晚,甄广香、刘本乐到达苏州,两人当即将毒品交给王誉俊。王誉俊取得毒品后不久,又至甄广香、刘本乐暂住地,将取得的毒品打开,取出其中1大包毒品进行分装,将分装后的部分毒品放在甄广香、刘本乐的暂住地,并将其余毒品带走。当H22时许,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王誉俊,在其携带的背包内及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分别为997克、996.4克,公安机关从王誉俊处还查获小包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78.7克。当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原审被告人甄广香、刘本乐暂住地内抓获二人,并在其处查获王誉俊留下的29包小包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712.6克,另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8.9克。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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