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夏可刚、陈跃慧贩卖、运输毒品罪,上诉人王永富、陈方雪、原审被告人孙杰、原审被告人谢义军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夏可刚、陈跃慧、王永富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
一、上诉人夏可刚、陈跃慧向上诉人王永富、原审被告人孙杰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上诉人王永富、原审被告人孙杰共同为贩卖而非法收买毒品。2016年2月上旬,王永富多次与上诉人陈跃慧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孙杰陆续向陈跃慧银行卡汇入部分购毒款。同年2月9日,上诉人夏可刚、陈跃慧携带约3.5千克氯胺酮、约5千克甲基苯丙胺、约294克海洛因从湖北省潜江市运输至南京市,并于次日凌晨到达南京市后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王永富、孙杰。王永富、孙杰等随后将此批毒品贩卖给他人。
(二) 2016年2月10日至13日,上诉人王永富、原审被告人孙杰为收买毒品,分别以现金和汇款方式继续向上诉人夏可刚、陈跃慧支付购毒款,王永富多次电话联系夏可刚、陈跃慧,商定购买毒品的数量、价格及质量,最后约定上家将约1。千克甲基苯丙胺、约24千克氯胺酮、一块海洛因运输至南京市。同年2月13日,陈跃慧雇佣姜霞(另案处理)等人驾驶牌号为鄂N24803的黑色奇瑞轿车携带毒品,夏可刚雇佣杨帆(另案处理)驾驶悬挂车牌号为鄂N01081(实际应为“鄂N6A051”)的白色奥迪轿车再次从湖北省潜江市前来南京市。次日,陈跃慧到达南京市后与王永富在一高速公路出口见面,二人共同将藏有毒品的车辆开至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顺通市政工程厂内,并将部分毒品转移至王永富所借车牌号为苏AY1A77的白色途观越野车上。后陈跃慧自行前往南京市顺水人情洗浴中心与夏可刚见面并等待王永富,王永富驾驶白色途观车将毒品运至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国际村E幢404室的租住处藏匿并安排孙杰验货、分装。王永富、孙杰随后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6年2月14019时30分许,民警在南京市中央北路苏果超市五塘村社区店门口将上诉人王永富抓获归案,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12克,含量为62.5%;从其租住的南京市江宁区宏运国际村E幢404室查获氯胺酮13袋,分别净重994.76克、995.48克、991.45克、995.13克、996.66克、995.55克、994.97克、995.53克、996.81克、994.92克、996.27克、996.41克、978.78克,共计净重12922.72克,含量依次为77.5%、78.1%、77.3%、71.9%、77.7%、78.2%、77.4%、69.0%、81.2%、64.4%、72.6%、56.3%、59.4%,查获甲基苯丙胺4袋,分别净重998.38克、998.63克、1005.47克、1004.43克,共计净重4006.91克,含量依次为76.1%、74.2%、66.1%、68.8%,查获海洛因181.93克,含量为3.1%;从停放于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顺通市政工程厂内的车牌号为鄂N24803黑色奇瑞轿车后备厢内查获氯胺酮9袋,分别净重992.20克、993.53克、992.11克、993.26克、993.58克、993.06克、993.54克、992.68克、994.16克,共计净重8938.12克,含量依次为54.8%、53.0%、50.6%、54.6%、52.0%、41.3%、49.6%、51.7%、43.7%,查获甲基苯丙胺5袋,分别净重938.27克、1000.85克、1001.06克、998.17克、1000.80克,共计净重4939.15克,含量依次为68.7%、63.0%、57.4%、63.2%、62.4%。
2016年2月14日22时许,民警在南京市江宁区顺水人情洗浴中心将上诉人夏可刚、陈跃慧抓获归案,从夏可刚随身物品中查获白色粉末块状物1袋,净重0.85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红色药丸2袋,净重为0.306克、0.61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共计0.921克。
2016年2月15日10时许,民警在南京市秦淮区石鼓路19号601室将原审被告人孙杰抓获归案,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1.284克、甲基苯丙胺9.432克、氯胺酮23.819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