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严守鑫、余星、郝丁永、蒋奎、汪国虎、原审被告人方勇犯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严守鑫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一)2016年7月初,被告人严守鑫为贩卖从而向被告人余星联系购买毒品。同年7月100,严守鑫再次电话联系余星,余星遂介绍被告人郝丁永与严守鑫具体商谈购毒事宜,严、郝双方约定于7月12日在湖南省衡阳市面谈。郝丁永允诺给予余星一定比例的介绍费。
2016年7月11日晚,被告人严守鑫伙同沈凯(另案处理)等人驾驶苏A9XX99号宝马牌轿车前往湖南省衡阳市。12日上午,严守鑫按约定至湖南省衡阳市南华大学附属医院,与被告人郝丁永见面,双方商定交易10公斤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且由严守鑫先行交付购毒定金,郝丁永向严守鑫提供了其毒品上家被告人方勇指定的建设银行卡账户。12日中午,严守鑫按约定向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内转入5万元毒资,又将2万元现金毒资交给郝丁永。12日下午,郝丁永离开湖南省衡阳市与四川省彭州市的被告人方勇联系购买毒品,严守鑫安排沈凯随郝丁永与毒品上家接洽,13日凌晨,严守鑫与其他随行人员驾车前往四川省彭州市与沈凯汇合。后被告人方勇委托王刚(另案处理)为其寻找制毒师傅购买毒品,王刚又联系了被告人蒋奎,让蒋奎准备毒品,被告人方勇为牟取更多利益又让王刚购买“辅料”用于掺入毒品贩卖。期间,严守鑫积极筹集毒资,后因毒资不足打电话向被告人汪国虎借款,汪国虎明知严守鑫借款用于购买毒品贩卖,仍向严守鑫的中国银行卡账户内存入3万元毒资。7月15日,严守鑫在彭州市为人快捷宾馆将其筹得的13万元购毒款交与沈凯保管。当日,方勇、郝丁永、沈凯从彭州市驾驶川A9MA90号本田牌轿车前往四川省德阳市。在德阳市,沈凯根据被告人方勇的安排将13万元购毒款交付被告人蒋奎。7月16018时许、7月17H3时许,被告人严守鑫先后两次从彭州市驾车往返德阳市了解购毒情况。7月17日上午,被告人蒋奎在尹帮春(另案处理)位于德阳市的暂住处将购得的毒品与王刚购得的“辅料”掺合,当日11时许,蒋奎通知方勇提货并将掺合“辅料”的毒品交给方勇。被告人方勇取得毒品后将毒品交给被告人郝丁永,后与郝丁永、沈凯驾驶本田轿车从四川省德阳市前往江苏省南京市收取剩余毒资,被告人严守鑫则驾驶宝马轿车从四川省彭州市返回南京市。两车在安徽路段下高速会合,严守鑫要求郝丁永、方勇携带其所购毒品换乘至其驾驶的宝马车上,三人继续驾车返回南京。
2016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严守鑫、郝丁永、方勇三人驾车至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庄西村3幢楼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郝丁永拎下车的两个包内及其裤兜内共查获10袋白色晶体。经鉴定:净重分别为1318.23克、942.77克、966.15克、979.01克、602.63克、889.9克、998.3克、953.49克、109.41克、1.218克,共计7761.108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前9袋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26.05%、19.45%、2.18%、25.69%、35.70%、2.29%、4.01%、19.90%、78.73%。当日,民警至被告人严守鑫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庄西村4幢401室的暂住处内查获2粒红色颗粒状物。经鉴定;2粒红色颗粒状物净重共计0.20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6年7月19日、10月16日、11月6日,被告人汪国虎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扬子五村14幢楼下、被告人余星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广肇城轨狮山站广场、被告人蒋奎在四川省三台县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2016年7月18日,民警从被告人严守鑫位于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庄西村4幢401室的住处内,查获疑似枪弹4枚、自制疑似长枪支1把。经鉴定,被查获的4枚疑似枪弹均认定为自制枪弹;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送检的自制枪弹,认定为枪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