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杨忠伟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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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5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华、杨忠伟、原审被告人吴平南、魏婕、薛亚平、严菲等6人贩卖、运输毒品、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杨华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事实

  1.2016年7月份的一天,上诉人杨华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成章车站附近向上诉人杨忠伟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245克,杨忠伟用于向他人贩卖。

  2.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经原审被告人严菲介绍,上诉人杨华在江苏省丹阳市原审被告人魏婕家中,向魏婕贩卖甲基苯丙胺约310克,魏婕用于向他人贩卖。

  3.2016年8月10H,上诉人杨华、原审被告人魏婕乘坐原审被告人薛亚平驾驶的车牌号为DTA028海马轿车到湖北省武汉市购买毒品。途中薛亚平向他人借款2万元给魏婕作为毒资。到武汉后,杨华向伍安华(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约800克。返回常州后,杨华在薛亚平位于常州市武进区湼里镇村西村委巷头村16号的家中,向魏婕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00克,魏婕用于向他人贩卖。

  4.2016年8月21日,上诉人杨华、原审被告人魏婕乘坐原审被告人薛亚平、姚文君(另案处理)驾驶车牌号为苏D567FM的雪佛兰轿车到湖北省武汉市购得毒品后,在江苏省丹阳市华南二村园中园78幢四单元402室,杨华向魏婕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50克,魏婕用于向他人贩卖,在常州中吴大道世纪华城小区附近,薛亚平受杨华指示向上诉人杨忠伟贩卖甲基苯丙胺约495克,杨忠伟用于向他人贩卖。

  5.2016年8月25日,上诉人杨华乘坐原审被告人严菲、姚文君驾驶的苏LQY880现代轿车到湖北武汉购得毒品后,在常州市武进区牛塘加气站附近,杨华在严菲的车辆内,向上诉人杨忠伟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20克,杨忠伟用于向他人贩卖。

  6.2016年8月280,经伍安华(另案处理)介绍,上诉人杨华乘车到湖北省武汉市矫口区晴川桥床上用品商城,向原审被告人吴平南购买甲基苯丙胺约850克、麻古约400颗。后在江苏省丹阳市澳都花城25幢4号楼807室,杨华向周崇敏(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00克、麻古约380颗;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滨大桥附近,杨华向上诉人杨忠伟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50克,后杨忠伟用于向他人贩卖。

  7.2016年8月底,上诉人杨忠伟电话联系上诉人杨华约购甲基苯丙胺约500克,后杨华电话联系原审被告人吴平南购买毒品。8月29日杨华向吴平南的中信银行卡汇款59000元,8月30日杨华指示杨忠伟向吴平南的中信银行卡汇款40000元。8月31日凌晨,杨华携带102000元现金乘坐原审被告人严菲、姚文君驾驶的车牌号为苏D567FM的雪佛兰轿车到湖北武汉。途经湖北武汉一收费站时杨华怀疑有人跟踪,遂让严菲开车返回,其与姚文君则打车到武汉市晴川桥床上用品商城向吴平南购买毒品。期间杨华因怕出事其一人到吴平南楼上办公室与吴平南见面,而让同行的姚文君拿着102000元现金在楼下等候。杨华在与吴平南商谈好后下楼找姚文君拿钱却未找到,无奈杨华只得向吴平南支付现金6000元,并电话联系他人通过支付宝向吴平南转账10000元,再加上之前汇到吴平南银行卡上的99000元,合计支付毒资115000元,吴平南向杨华交付两千多克毒品,后吴平南找人开车送携带毒品的杨华返回常州。途中杨华电话联系严菲在安徽省梅山高速公路服务区碰头,后杨华携带毒品乘坐严菲驾驶的雪佛兰轿车返回常州,行驶至江苏南京三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大包和一小袋,共计2114.06克。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原审被告人吴平南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5.56克、海洛因2.97克、含有大麻酚、大麻二酚、四氢大麻酚成份的毒品2.57克,从原审被告人魏婕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3.78克。

  综上,上诉人杨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5084.06克,麻古约400颗;上诉人杨忠伟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610克;原审被告人吴平南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999.62克、麻古约400颗;原审被告人魏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560克;原审被告人薛亚平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1445克;原审被告人严菲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544.06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6年7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原审被告人魏婕在江苏省丹阳市华阳路21号,容留杨华、严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6年8月上旬的一天,原审被告人魏婕在其位于江苏省丹阳市的家中容留杨华、薛亚平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6年8月中下旬的一天,原审被告人魏婕在江苏省丹阳市华南二村园中园78幢四单元402室,容留杨华、薛亚平、姚文君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三)非法持有毒品事实

  2016年9月27H,原审被告人薛亚平在常州市金坛区尧塘镇西华村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苏DTA028的黑色海马轿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22.76克。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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