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刘重庆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三项,即作案工具砍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刘重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上诉人刘重庆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重庆因自己的婚姻不幸,加之经济拮据,生性多疑,迁怒于社会和他人。
2017年7月2日20时许,刘重庆在同村饶敦新家门口的地里捉“知了”时,遭到饶敦新的阻止而发生争吵。刘重庆回家途中,回想起自己生活的种种不顺,遂迁怒于饶敦新,从家中持长刀返回饶敦新家附近找到饶敦新,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刘重庆持长刀对饶敦新身体猛砍数刀,致饶敦新腹部及四肢多处受伤,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饶敦新系被他人持锐器多次砍击肢体致失血性创伤性休克死亡。随后,刘重庆拨打110投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重庆为琐事纠纷,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刘重庆主动报警,并前往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刘重庆因自己生活不顺,在与被害人产生言语冲突时,不能理智处理与他人的琐事纠纷,为泄私愤而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本案系因日常生活琐事纠纷引发,并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