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徐群故意杀人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徐群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徐群与被害人陈尚姝(女,殁年22岁)原系南京恰克斯食品有限公司同事,2003年初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后因陈尚姝家人反对,陈尚姝于2003年7月上旬辞去工作与家人返回江苏省射阳县家中。同月17H,徐群前往射阳县将陈尚姝带回两人共同租住的南京市原白下区唐家营51号二楼出租屋。7月19日8时许,因徐群不同意陈尚姝回家,两人在出租屋内发生争执,徐群持木柄铁锤猛击陈尚姝头部数次致陈尚姝倒卧在床上后,又用手机充电线紧勒陈尚姝颈部,致陈尚姝死亡。徐群留下遗书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尚姝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伴勒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