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元杰抢劫、强奸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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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8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任元杰抢劫、强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任元杰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9月7日凌晨,上诉人任元杰在昆山市世茂蝶湖湾小区171栋A座电梯内,将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0岁)挟持至天台并对其实施强奸。后任元杰因害怕赵某某报警,遂釆用手掐颈部的手段将赵某某杀死,并劫得赵某某价值人民币4467元的手机、项链等物,而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不排除因呼吸道遭阻塞致机械性窒息导致的死亡。

  (二)2016年10月22日17时许,任元杰窜至常州市新北区藏龙苑12-3号调理养生馆,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曹某某实施强奸。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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