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徐春生故意杀人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徐春生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日20时许,上诉人徐春生酒后骑摩托车行至江苏省镇江市长江路402号中船动力有限公司围墙南侧外道路时,遇到独自散步的被害人李红(女,殁年23岁)。徐春生强行将李红抱至路边草丛欲行不轨,因李红尖叫反抗,徐春生先捂压李红的口鼻部、卡扼颈部,后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刺戳被害人李红的胸颈部数刀,导致李红死亡。随后徐春生逃离现场。经鉴定,李红符合被他人持单面刃锐器刺戳致胸部左侧颈外静脉离断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8月2日,徐春生在建华建材(江苏)有限公司综合楼623室宿舍被抓获归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