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博故意杀人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博于2016年8月30日潜入被害人高立苗家,将高立苗杀害的事实,有证实从付贵明、高立苗家北屋东间工具箱搭扣上可疑斑迹中提取的DNA与李博血滤纸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上的基因型相同的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高立苗系被扼颈、捂嘴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及其死亡时间距生前最后一餐在4小时以上死亡的鉴定意见,证实李博欠付贵明15万元欠款已到期的社员互助金存入凭证等书证及证人付贵明、付全喜、王亚州、马元业、李瑞启、赵呈兰、李金龙、王亚芳等人的证言,证实李博以徐峰名义租住被害人家隔壁房屋的证人徐峰、孔迪、付大勇、朱思壮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死亡时间的证人王娟、马胡氏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情况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李博归案后身上伤情的人身检查笔录,证实李博案发当天活动轨迹的监控录像,证实李博案发当天手机通话情况的手机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李博于侦查阶段、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亦作过多次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