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杨际响、原审被告人杨世松故意杀人一案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杨际响与妻子张小娣生育被害人杨优璇(女,殁年8岁)。杨优璇出生后因患病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终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在医治杨优璇过程中,杨际响与张小娣产生矛盾于2012年10月协议离婚,约定杨优璇由杨际响抚养。2013年初,杨际响母亲郭文芳将杨优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2018年5月底6月初,郭文芳被查出患有直肠癌,杨际响将郭文芳、杨优璇一同接回芜湖市。
2018年6月23日上午10时许,杨际响担心郭文芳因肿瘤手术后无力照顾杨优璇,遂与被告人杨世松联系,欲将杨优璇送至杨世松处抚养,杨世松以自己年老无力抚养为由拒绝,且表示如将杨优璇送来,其就将杨优璇推入水里。当晚,杨际响驾驶牌号为皖BB8616的私家车,携杨优璇从芜湖市出发,于当日20时许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金宝湖熟市场前的广场停车场处与杨世松见面,杨际响要求由杨世松照顾杨优璇,杨世松认为自己年老无法照顾杨优璇,提出将杨优璇扔到河里淹死,杨际响未表示反对。后由杨世松指路,杨际响驾车将杨优璇带至金宝湖熟市场附近的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北岸宁杭高速公路桥下,杨世松往杨优璇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内放入捡拾的两块砖头,将背包背在杨优璇身上,搀扶杨优璇至该处句容河河道内,杨际响跟随至河堤,杨世松将杨优璇推入水中致其死亡,随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优璇符合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