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开胜贩卖、运输毒品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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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卫开胜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初,唐正鱼与王铸(均另案处理)经多次联系约定由唐正鱼以每克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王铸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唐正鱼联系上诉人卫开胜,欲从卫开胜处购买毒品贩卖给王铸并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8月8日上午,王程(另案处理)在卫开胜的安排下携带毒品和唐正鱼共同乘坐唐租用的他人驾驶的小轿车从湖北省黄石市到南京市与王铸交易。当日14时许见面后,王铸先骑电动车带着携带毒品的王程至王铸的租住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花苑小区祥和园5栋108室交易,王程知悉唐正鱼与王铸约定的毒品交易价格,接收了王铸微信转账的1.5万元,王铸告知王程和后赶到的唐正鱼剩余毒资于当晚全部付清,后三人将毒品留在王铸的租住地外出就餐,期间王铸安排人员将2万元毒资送至就餐处交给王程,就餐结束离开时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放在王铸租住地的白色晶体6袋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称量,查获的6袋白色晶体净重分别为49.75克、48.92克、48.83克、49.35克、49.49克、49.17克,共计净重295.51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52.4%、60.8%、58.7%、57.5%、67.5%、53.9%。2018年12月10日,上诉人卫开胜在湖北省黄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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