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故意杀人上诉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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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1月1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孙超故意杀人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孙超及盛春健(被害人,男,殁年38岁)、施辉、张永华等人同至启东市汇龙镇“阿辉家常菜”饭店用餐。期间,孙超因盛春健凑近察看其所点菜品等琐事而心生不满,其结账离开后,从停在饭店附近的自己汽车内取出一把水果刀返回饭店,与盛春健发生言语及肢体冲突,孙超即持水果刀朝盛春健的左侧胸腹部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盛春健于当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日22时许,被告人孙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害人盛春健系因遭单刃刺器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孙超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赔偿到位,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孙超表示谅解。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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