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顾伟炜、莫忠伟、伍寒建、原审被告人邹霞、郝田晨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部分上诉人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经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5年8月至10月,上诉人顾伟炜先后四次从李萌(另案处理,已判决)处购买甲基苯丙胺673克,后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
二、2015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间,原审被告人邹霞先后多次直接贩卖给顾伟炜或者帮顾伟炜代发贩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366克,后顾伟炜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向邹霞支付毒资。
三、2015年11月6日至2016年1月20日,上诉人莫忠伟、伍寒建先后二十余次通过快递运输方式向上诉人顾伟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650克,顾伟炜收到后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
四、2015年11月18日至2016年1月20日间,原审被告人邹霞多次向上诉人顾伟炜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800克,同时顾伟炜还应邹霞的要求多次帮邹霞代发贩卖给他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2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1克,邹霞后以每克80元左右的价格向顾伟炜支付毒资。期间,邹霞还从顾伟炜处获赠甲基苯丙胺片剂9克。
五、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间,上诉人莫忠伟、伍寒建先后四次向原审被告人郝田晨贩卖甲基苯丙胺355克,后郝田晨又将上述毒品出售给他人。
六、上诉人顾伟炜于2016年1月21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抓获归案,并当场查扣白色晶体5100余克,红色颗粒80.52克,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3%-72,4%之间,红色颗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2017年6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矿业分局查扣顾伟炜藏匿于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民营工业区明星噪声控制厂内的白色晶体1223.69克,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在67.9%-70.8%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