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贺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上诉人贺某某无端猜疑妻子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分居,妻子韩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在此期间,贺某某曾通过手机发送信息试图挽回婚姻遭到韩某某断然拒绝,遂多次向韩某某发出“闹出人命”等威胁言语。2020年9月4日10时许,贺某某窜至张家港市找到韩某某,试图挽回婚姻遭拒,在韩某某两个妹妹在场的情况下,使用事前准备并随身携带的蝴蝶刀捅刺韩某某头面部等处多下,致其当场死亡。贺某某随后被赶至现场的岳父控制直至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韩某某系因头部遭单刃锐器捅刺致脑干损伤死亡。贺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