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刘某某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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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徐某某、刘某某、原审被告人赵某甲、苏某某、赵某乙等5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依法作出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上诉人徐某某、刘某某与原审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共谋从云南省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至江苏省贩卖。其中由赵某甲联系购买毒品,刘某某、徐某某负责出资,徐某某负责贩卖,后因刘某某、徐某某筹钱末果,由苏某某出资。2021年1月30日至2月1日,赵某甲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收到苏某某出资的人民币5.65万元后,向赵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6万元,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赵某乙定购甲基苯丙胺1000克。同年2月2日,赵某乙与赵某甲共同驾车将上述毒品运至昆明。赵某甲将上述毒品交付给在此等侯的苏某某、刘某某,由二人共同驾车将上述毒品运回江苏省盱眙县。后由刘某某租车,陪同徐某某多次至连云港、南通等地贩卖上述毒品,共计得款人民币33.2万元。赵某甲收到徐某某贩毒款后,支付给赵某乙剩余毒资人民币13.45万元,并向苏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发贩毒利润。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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