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高邮市
某水产品加工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 民事调解
【要旨】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长期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但拒不执行要求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在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难以及时有效消除和防范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涉案企业申请调解,且履行诉讼请求全部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经过综合评估,确认整改完毕的,可以同意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
液氨属于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具有毒性、易燃、腐蚀性;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2003年,高邮市某水产品加工厂(以下简称某水产厂)购得高邮市某肉联厂(始建于1970年左右)厂房及附属设施后,对高邮市某肉联厂原有的氨制冷设备设施进行简单的维修、改造,便投入生产经营。上述老旧制冷设备设施内含危险化学品液氨,与周围居民聚居区安全距离不足,存在氨泄露引发事故的安全隐患。高邮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高邮应急局)于2019年5月现场检查发现上述问题后,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某水产厂作出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等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罚款)。某水产厂均未按照要求整改,且持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1年9月,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邮市院)通过江苏省安全生产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梳理排查高邮应急局近年来行政执法信息时发现线索,遂开展初步调查,并同步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扬州市院)报告。
2021年10月11日,扬州市院经评估研究,决定由高邮市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两级院一体化履职,通过现场勘验、无人机取证、查阅复制执法卷宗、函询行政机关提供情况、询问相关人员、走访了解、查询涉案企业及负责人不动产信息及金融账户等财产信息、查询近三年企业年度报告和纳税情况等,查明:某水产厂东侧和南侧是居民区,方圆30米范围内,约有40到50户居民;方圆500米范围内,约有700户居民。该厂用于生产经营的氨制冷设备设施老旧,缺乏液氨安全防范措施,主要表现为该厂周边防护距离不符合《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AQ7015-2018)规定,其中,氨机房距离周边民居住宅区约6m,储氨桶距离居民住宅不足5m。某水产厂在具有整改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自2019年5月至2021年6月间,拒不执行高邮应急局要求立即整改的数次行政决定、行政处罚。2021年10月22日,高邮应急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认定:某水产厂氨制冷设备设施构成四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存在可能发生氨泄漏导致中毒、火灾、爆炸等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
2021年11月1日,扬州市院认为,某水产厂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既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又放任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行政机关通过数次行政执法难以及时有效防范和消除上述侵害危险;鉴于案情重大,决定由扬州市院提办。11月23日,扬州市院向某水产厂现场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立即系统规范治理隐患;并告知拒不整改的涉诉风险。期间,检察机关先后6次通过走访、询问、磋商、圆桌会议等方式,推动某水产厂负责人转变拒不整改的思想认识。至2021年底,该厂仍未开展实质性整改。
【诉讼过程】
2022年1月4日,扬州市院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厂立即依法治理隐患,彻底消除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审理期间,某水产厂对扬州市院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表示愿意立即整改,主动申请调解;并提交了载冷剂制冷工程改造合同、压力管道设计项目图纸、新制冷设备产品供销合同、技改工程进度安排等整改材料。2022年3月17日,扬州市院会同扬州中院实地查看,确认某水产厂已经着手整改的事实,与该厂初步形成调解共识。2022年4月24日,经扬州中院主持调解,扬州市院与某水产厂达成由该厂在2022年5月底前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安全危险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调解协议。市中院将调解协议书面征求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意见,并依法公告,未收到任何异议;该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6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达成后,检察机关持续督促高邮应急局、高邮市高邮镇人民政府跟进协议履行情况,至2022年5月,某水产厂投入200多万元资金,将原液氨制冷系统技改为安全稳定的卤代烃及其混合物(氟利昂R507A)制冷系统。5月23日,经委托专业机构再次评估,认定某水产厂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已消除。5月30日,经3名安全生产专家书面及现场核查,一致认为之前的液氨重大危险源物质已安全处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消除。2022年6月2日,某水产厂在正义网公告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针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企业,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起诉及结案的条件和标准。本案中,涉案企业经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但在具备整改经济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行政机关立即整改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等法定义务,持续超过2年时间,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依靠行政决定非诉强制执行难以及时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现实危险性。据此,检察机关可以对涉案企业提起安全生产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消除危险及赔礼道歉;在被告自愿整改的前提下,同意案件调解结案,并监督被告采用技术改造消除重大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