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江苏检方提起的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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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江苏检方提起的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公益诉讼案判了!

 转载自江苏检察在线

       2023年2月3日,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处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被告徐某承担因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事务性费用1.8万元;被告徐某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被告刘某对被告徐某应当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款项将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法治宣传。

       2020年12月23日,常州市长荡湖管理委员会接群众举报,长荡湖湖面出现大量死鱼。经渔政部门调查查明: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到某水产批发市场找到刘某处购买小黑鱼和鲶鱼,在常州金坛钱资湖放生。在第二次放生时由于工作人员的阻止,改为长荡湖放生,后其放生的湖面陆续出现大量鲶鱼死亡的现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证实这些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是偏肉食性的杂食鱼类,生长速度快,繁殖能力强,具有较强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将对湖水生物安全造成重大损害。

       徐某在没有向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刘某在明知徐某没有报告的情况下,一次性向作为长江流域太湖水系重要湖泊投放外来、养殖物种多达25000斤,其行为违反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违法放生的革胡子鲶系热带性鱼类,耐低温能力较差,当水温降到8-10℃时,会造成冻伤,当水温降到7℃以下时,则开始死亡。


       私自放生破坏生态环境,使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必须向有关人员追责。渔政部门将该线索移送常州市金坛区检察院后,该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之规定,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2月4日在《正义网》发布该案公告寻找适格主体。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诉讼或寻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待修复状态。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金坛区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十六条、江苏省检察院《关于贯彻<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工作的通知》规定,移送集中管辖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南京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2年3月29日,南京市检察院向金坛区检察院发出了《补充调查函》,要求围绕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等方面进行证据补强。《补充调查函》发出后,南京市检察院积极跟进,与金坛检察院承办人一起与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等专家进行沟通,在多方的努力下,专家最终就损害认定形成了评估意见。


       2022年9月8日,金坛区检察院正式提交专家评估意见,认定:已死亡腐烂的20208斤革胡子鲶由于打捞及时,水环境指标在放生前后没有明显变化,加上长荡湖生态系统自身净化调节能力的作用,死亡腐烂的革胡子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损害忽略不计;未打捞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对本土鱼类及生物多样性会造成损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间因捕食人工养殖育苗和湖中经济鱼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等共计3.5万元人民币。

      “办案组认为徐某、刘某违法放生的行为共同造成了长荡湖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受损,在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应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南京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办案检察官程晓燕介绍,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积德,但是在没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情况下,违法进行大规模放生,主动、积极实施侵权行为;刘某作为徐某放生鱼类的卖家,明知徐某未取得许可且连续大规模放生,仍然出售革胡子鲶给徐某,并且在现场帮助放生,系徐某违法放生的积极参加人。二人虽然违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明知无许可而追究放生的结果,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应该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9月,南京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刘某对违法放生造成长荡湖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损失及专家评估等事务性费用共计5.8万元。

       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该案,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做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云告诉记者,放生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正旦放生,示有恩也”的记载。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多放生行为因放生人知识的缺乏,对放生生物不了解,或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不足,导致造成原有生态破坏,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违法放生外来物种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约束。对违法放生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教育警示他人,引导人们遵守法律,科学放生。

作者:  编辑:韩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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