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总工会原主席郑平受贿案,对被告人郑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郑平利用担任连云港市连云区委常委、副区长兼连岛海滨旅游度假区筹委会主任、东海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调用地、土地开发、企业入股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9万余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郑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徐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连云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郑平受贿案一审宣判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 编辑:姜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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