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6日,徐州市铜山区院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未按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经确认,董某正在监狱服刑。铜山区院执检部门立即就相关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发现:罪犯董某因犯贪污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已交付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但2018年6月12日,董某又因其曾实施的妨害公务行为被睢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生效后,罪犯董某提出保外就医申请,经法医部门鉴定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0日将其收监执行。罪犯董国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先行撤销其缓刑决定,再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鉴于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铜山区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睢宁县人民法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于3月14日将相关情况呈报市院。2019年3月18日,案件移送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目前,该案已提请抗诉。
徐州铜山区院:在社区矫正检察中发现 一起刑事判决法律适用错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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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曲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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