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大中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盐城监狱罪犯顾某某脱逃案件提起公诉,并对庭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罪犯顾某某 ( 盗窃罪,有期徒刑 3年6个月) ,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刑期自1993年9月25日至1997年3月24日止,1994年1月11日投送盐城监狱服刑。1994年5月12日下午,顾某某在菜园劳动时,利用现场无民警直接管理,乘隙脱逃,脱逃24年之久。2018年6月27日,监狱将顾某某抓捕归案。2019年2月25 日盐城监狱以顾某某涉嫌脱逃罪移送大中院审查起诉。
受案后,大中院及时对监狱侦查部门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了26条补充侦查意见,由承办员额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进行逐一交流,并协助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正确引导侦查工作。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审查起诉,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其辩护律师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充分调查了解案件事实,补充强化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以顾某某构成脱逃罪向大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前,检察人员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与法院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