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海县院发现滨海县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曹某决定监视居住后,未按规定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报备该院,导致案件流程不合法,言辞证据效力被削弱,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被采纳。
2019年8月8日,滨海县院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在入所检察时发现,在押人员曹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曾于2019年7月4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6日被逮捕。该县公安局未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在二十四小时内抄送该院。导致该院执检部门相关执行监督工作未开展,案件流程不合法,言辞证据效力被削弱,该院于2019年8月12日,向该县公安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同年8月25日,该县公安局回复,已及时整改纠正该问题。同时,对该问题产生原因进行了说明:曹某案系市局指定阜宁县局人员参与侦办,阜宁县局相关法律文书统一由法制大队报备,而滨海县局相关法律文书一般由承办人员自行报备,导致以为对方报备而漏报。经过沟通,该县公安局表示将严格报送规定,以后相关法律文书报备全部由该县法制大队报备,杜绝类似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