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系靖江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矫正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2017年10月,靖江市检察院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发现,马某于10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已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应当立即收监执行。
防止“拖字诀”,协调司法行政部门监管
靖江市检察院立即开展调查,发现马某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驾驶机动车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经过多次询问谈话,马某表示自己不服靖江市公安局的处罚,将一直申诉。此时距离马某矫正期满已不足一年时间,为防止马某以矫正期满为由逃避收监执行,靖江市检察院立即对接司法行政部门,建议靖江市司法局中止对马某的社区矫正,同时为防止马某在此期间脱管,建议在此期间仍由靖江市季市司法所予以代管。
保障诉讼权利,依法监督
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马某以对行政拘留的处罚不服为由,先后向靖江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向泰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向泰州中院上诉。在此期间,靖江市检察院充分保障马某各项诉讼权利,沟通办案部门加快办案进度。2018年12月11日,泰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马某上诉。
司法实践产生分歧,收监陷入困境
2019年初,在与原审法院对接时,靖江市检察院检察官遇到了一些难题。由于原审姜堰区法院与本地司法实践中对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不同,关于缓刑服刑人员受行政拘留处罚是否予以收监的问题产生了分歧,对马某收监执行监督陷入了困境。
多次对接协调,成功收监执行
面对马某收监执行案件遇到的问题,靖江市检察院多次汇报上级院,联合本地司法局与原审法院共同召开联席会议,深入阐述对法律立法本意的理解,依法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19年9月17日,姜堰区法院作出了撤销缓刑的裁定,马某被依法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