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滨海:办理一起涉民营企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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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滨海县检察院对一起民营企业法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切实维护被害人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取得较好实效。

  经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男,48岁,盐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于2011年成立“盐城市满江红投资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定期年息10%至12%作为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62.69元,截止2019年6月未兑付资金251万元。郑书生于今年8月23日被批准逮捕后,其家人于9月5日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滨海县院经初审,并督促其偿还部分欠款后,于9月11日决定立案审查,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保障其企业正常经营。9月12日郑某某被取保候审。

  该案涉案资金数额巨大,受害人数较多,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主,该院着重从三个方面做好案件办理工作。一是督促清偿欠款,化解社会矛盾。针对该案涉及的25名受害人担心郑某某被羁押后其企业倒闭欠款无法追回的情况,该院利用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积极督促郑某某及其家人筹集资金清偿欠款154.723万元,并要求其在取保之前为未清偿欠款96.082万元提供担保,约定还款期限。经过后续跟踪核实, 2019年10月15日郑某某已清偿全部欠款250.805万元,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较好的实效。二是全面细致审查,确保诉讼进程。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与被害人、担保人谈话,核实清偿欠款是否真实,听取承办检察官、公安机关意见,调查羁押期间的表现等,认为该案虽构成犯罪,但清偿欠款、得到受害人谅解,且郑某某系非公企业主,无前科劣迹,在当地有正当职业、住所和固定资产,不继续羁押亦能保障诉讼。三是考量实际困难,保障企业发展。郑某某系江苏酿善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人,同时还经营一个日用品批发部。承办检察官通过与郑某某谈话及走访酒店施工承包方等,了解到其投资新建的酒店主体已完工,结算工程资金及其后续组织酒店装修开业,特别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申请贷款融资等都需要其本人亲自处理,为尽可能减少对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有办了案子、垮了厂子”,切实发挥检察机关保障民营企发展的职能作用,遂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查起诉中。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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