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对年销售额近三千万元的一民营企业负责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避免倒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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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宜兴市院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一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帮助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经查:2019年7月7日,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男,41岁,浙江淳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因销售伪劣柴油被公安机关追捕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男,36岁,江苏铜山人)逃往四川,宜兴市公安局以涉嫌窝藏、包庇罪对其刑事拘留。侦查期间,胡某某否认自己窝藏、包庇的犯罪事实,在移送审查逮捕后,宜兴市院对胡某某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9月29日案件移送宜兴市院审查起诉。

  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被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后,辩护律师向宜兴市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并表明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第八检察部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及时移送,驻看守所检察室第一时间介入。因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对其的处罚关乎企业能否继续正常生产经营,宜兴市院严格按照最高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民营企业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提示》精神,从三方面入手抓好案件办理。

  一是掌握全面情况。据辩护律师反映,胡某某于2017年成立了浙江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从事燃料油供应业务,现有固定员工18名,公司年销售额近3000万元,纳税超过300万元。为辨别该情况是否属实,在宜兴市院的要求下,辩护律师提供了公司生产经营和纳税情况的证明依据。同时,按照涉民营企业案件每案必审的原则,驻看守所检察官与胡某某进行了深入谈话,细致沟通,印证公司情况属实。二是深入释法说理。胡某某所涉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虽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批捕胡某某主要是因为其拒不认罪。驻看守所检察官在与辩护律师沟通后,耐心向其讲解法律法规和认罪认罚制度,通报了在其被关押期间,企业已经停工停产,业务资源枯竭,资金周转困难且影响员工工资正常发放,面临倒闭风险的情况。最终,胡某某在了解法律规定和企业现状后,表示认罪认罚,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三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鉴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变更羁押措施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带来的负面影响,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10月15日,宜兴市院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并于当天对胡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四是持续监督提醒。加强与辩护律师的沟通,强化犯罪嫌疑人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思想认识。及时跟踪掌握案情发展,同步对后续情况开展监督,保证监管到位、诉讼到案。

作者:  编辑:吴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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