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与市纪委监委建立办理司法工作人员部分渎职侵权案件协作配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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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部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提高工作质效,528日,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与市纪委监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司法工作人员部分渎职侵权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8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案件范围。《办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部分渎职侵权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

二是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办法》指出,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全力支持对方依法开展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调查、侦查工作。《办法》明确,检察机关发现的由其管辖的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线索,可以自行立案侦查,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相关情况;检察机关发现的其他职务违法违纪和犯罪线索,应当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线索,一般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认为自己办理更适宜的,由其自行办理,并向检察机关通报相关情况。《办法》还明确,基层检察院立案侦查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应当事先经过市检察院交办或者书面同意;基层监察委员会自行办理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的,应当事先经过市监察委员会书面同意。

三是建立共同函讯谈话、初步核实机制。《办法》规定,对于发现的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采用共同函询、谈话、初步核实等方式进行处置。《办法》还对相关措施的启动方式进行了明确:需要采用共同函询的,由检察机关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在函询文书上共同加盖印章,要求函询对象书面说明情况或者回复;需要采用共同谈话的,由检察机关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协助、参与并通知被谈话人接受谈话。经过函询谈话,需要进行共同初步核实工作的,由检察机关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与。在共同初步核实期间,需要采取相关调查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是建立分别管辖机制。《办法》对双方在查办由各自管辖的职务犯罪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由另一方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时,如何确定管辖方式进行了明确。检察机关在查办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经双方协商,认为全案由纪检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机关应当全案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认为由双方分别管辖更为适宜的,检察机关应当将其他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对案件继续进行侦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嫌疑人还涉嫌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线索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调查,也可以将该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同时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构成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而纪检监察机关没有认定的,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调查,也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五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办法》指出,双方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办理十四种罪名犯罪案件中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作者:  编辑:曲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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