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高某某、陈某和毛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先后于2017年4月19日和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2019年5月17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分别至2019年7月18日和7月20日止。因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并于6月18日至南京市看守所换押,二审办案期限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8月18日止。7月15日,驻所检察室依职权开展羁押期限检察时,发现上述三名在押人员一审被判处的刑期届满,羁押期限即将超过依法判处的刑期,导致超期羁押的严重后果。承办人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听取了办案人员及三名在押人员的意见、查阅有关诉讼材料并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经审查,承办人认为三名在押人员无继续羁押的必要,遂于2019年7月17日向办案单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经了解,该案二审办案期限并未届满,目前由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故法院承办人忽略了一审刑期即将届满的情形。二审法院迅速采纳了驻所检察室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于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满当天分别为三名在押人员办理了取保候审。
市看守所检察室由市检察院派驻,根据规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应市级司法机关在办案件,而市级法院管辖的是两类(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一审案件和二审案件。上述两类一审案件数量少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多都有继续羁押的必要。二审案件在押人员若无羁押必要,一审对应的区检察院往往在一审阶段已经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源难发现、建议难提出是市级检察院当前工作的难点。对此,驻南京市看守所检察室以问题为导向,主动应对、积极化解,寻找突破点,充分运用省院“执检小智”和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信息系统,核查筛选案源,重点关注一审刑期届满而二审判决或裁定、执行通知书未送达的在押人员,成功办理该案,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