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被该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日移送该院审查起诉,同年8月16日,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9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该院审查起诉。10月12日,驻所检察室依职权在对羁押于第三看守所涉嫌诈骗罪在押人员黄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时,通过对类案进行共同审查,发现该院正在办理的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同类案件女性犯罪嫌疑人卢某某的羁押期限将可能会发生刑期“倒挂”风险,立即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2017年5月,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成立杭州某体育器材公司,以旅游会销的方式,夸大保健品功效、虚构干细胞回输项目,针对老年人销售保健品和干细胞回输项目,从中获利。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梁某某组织公司内员工带领被害人前往某健康中心,业务员首先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的方式邀约被害人,并通过家访、登记表等方式获取被害人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及经济状况,以虚假的干细胞项目,骗取被害人的钱财。2018年12月,公司业务员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以虚假的义乌某健康中心干细胞项目,骗取被害人柴某人民币13000元(6800元未遂)。
驻所检察室经审查认为,卢某某诈骗数额既未遂均为6000余元,刚达犯罪标准,根据我省的相关量刑指导以及之前相关判决案例,卢某某应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而目前卢某某已被羁押9个多月,如再继续羁押,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驻所检察室及时与该院案件承办人进行联系,10月14日发出了变更强制建议函,10月15日,犯罪嫌疑人卢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长期以来,玄武区院执检部门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坚持共同犯罪同步审查,同类案件整体审查原则,把握同一标准,非简单孤立机械办案。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共同犯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同类似作案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均进行整体共同审查,只要符合变更情形,一并立案审查并提出建议。同时对法院已判案件判决书进行认真研读,掌握相关判决标准,为开展羁押必要性提供必要依据。卢某某案件的办理,就是驻所检察室通过日常驻所谈话,了解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捕后积极退赃,而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决定对该同类案件,即采取该相同手段诈骗老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整体审查时发现。此案的成功办理,及时有效避免了一起超期羁押案件的发生,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