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实指居巡回检察。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收到公安机关的指居决定书后24小时内开展首次检察,每周对指居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巡回检察,对被指居人每周开展一次逐人谈话,今年以来,共开展指居执行检察99人次。通过巡回检察,一方面,对首次开展指居检察时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查看公安机关是否整改到位;另一方面,对指居执行工作全程进行阶段性检察,利于对新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检察、及时整改。
二是明确案件通报责任。为杜绝公安机关对指居案件不通报、滞后通报、口头通报等不当情形,该院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通报的基础上,对通报的时限和方式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宣布指居决定的24小时内或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将指居决定书及执行通知书抄送本院。
三是有效提升监督效果。注重提高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效果,加强问题源头防范。今年以来,针对公安机关未及时通报指居案件,未保障被指居人休息、饮食、会见等合法权利,未依法使用警械以及指居场所存在多处安全隐患等违规情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及《检察建议》共15件。组织召开检警联席会议,针对指居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剖析,共商解决对策和改进措施。创新提出的“两必告、三必记”制度,即公安机关对指居案件决定及解除必须及时告知,对被指居人身体健康及服药就医情况、带离和返回指居场所时间、与他人会见及通讯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得到公安机关认可并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