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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等12名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案
2016-06-28 00:00:00
来源:
  朱某等12名被告人涉嫌销售假药案

  

  朱某系广东省崇化市人,为了利用网络“非正规渠道”销售药物谋取高额利润,从20066月开始,先后在广州、北京设立亿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未来春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设立了药物销售点,同时雇佣了十余名采购员、销售员,在未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海徐光乐(另案处理)处购进原料药AZD9291、克唑替尼、凡德他尼等药物,利用网上平台进行宣传和销售。自20143月至20157月间,朱某伙同其他十余名人员,共销售原料药“AZD92913800余克,销售未原料药克唑替尼、凡德他尼900余克,销售金额共计600余万元。 

 

 

  20155月初,无锡市公安局接到报案称:有人仿冒无锡市阿期利康制药有限公司新研制的抗肿瘤药物在网上销售牟利,称该药物尚处于临床试用阶段,尚未正式上市销售。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朱某等人涉嫌销售假药犯罪,随即在广州亿邦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抓获了朱某,其他十余名同伙也相继落网;同时,公安机关在广州、北京公司及上海销售点查获价值70余万元的原料药“AZD9291、克唑替尼、凡德他尼,经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 

  此案件特点主要有:一是犯罪团伙化、规模化。本案涉罪人员就有十余人,从采购调配,从包装到运输,从宣传到销售等都有专人负责。二是犯罪手段复杂。被告人不仅成立公司、设立销售点进行采购、销售,掩人耳目,而且注册网站进行宣传,通过网上平台进行销售,受害人遍布全国各地。三是犯罪目的指向明确。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十分明确,就是非法谋取高额利润。没有经营许可、没有销售资格,为了谋取金钱上的利益而不顾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非法购买并销售假药,从中获取差价。四是犯罪具有潜伏性。药品犯罪的危害结果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方能显现出来,中间有一个很长的潜伏期,且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易认定。 

  2016418,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朱某等12名涉嫌销售假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目前,此案法院正在审理中。 

作者:  编辑:耿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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