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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追诉+抗诉 江苏检察官如何以“工匠精神”锤炼案件
2017-03-19 08:20:00  来源:清风苑

  2016年12月,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泰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贩卖、制造毒品案作出二审判决,对检察机关追诉的罪名和案件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同时采纳了检察机关针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意见。至此,这起“追诉+抗诉”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辛苦没有白费。在办案过程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官责无旁贷。”姜堰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承办检察官沐杰说。

  制售毒品“夫妻店”

  事情还得从当年姜堰警方破获的那起特大制售毒品案说起。

  金树林、马春分夫妇是兴化人。两人在泰州海陵区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欠下近500万元的外债。一筹莫展之际,马春分上网了解致富项目时得知,制造冰毒可以牟取暴利,一小块毒品,一转手就是成千上万的钱。夫妇俩商量后,决定走制贩毒这条“发财”路子。

  但是,由于“技术”不得要领,两人多次尝试未果。2014年6月,他们通过网上聊天认识了四川人杨林、唐清,听说他们精通制造冰毒的方法,金树林表示愿用“高薪”聘请。双方谈妥报酬后,杨林、唐清特意从四川来到姜堰,在夫妻二人租住的房屋内当面传授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方法。

  掌握“技术”后,金树林夫妇在一座偏僻安静的四合院里开始生产。一次小小的尝试竟让他获利颇丰,尝到了甜头的夫妻俩一发不可收拾,立即扩大规模,大肆制造冰毒。但发财的美梦还没做醒,就被公安机关“盯”上了。2014年12月,姜堰警方在河北沧州献县抓获金树林及其下线,查获2千克毒品;同日在姜堰制毒窝点将金树林的妻子马春分抓获,现场收缴14公斤冰毒以及100多公斤制毒原料。

  2016年8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特大制贩毒案件。金树林、马春分分别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其余4名同伙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是泰州地区近年来发现并查破的最大制贩毒案件,这起案件由于案情重大被公安部督办。

  拔出萝卜带出泥。案发后,警方顺藤摸瓜,2015年1月,杨林、唐清分别落网。不久,公安机关以杨林、唐清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移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他们仅是传授制毒方法吗?

  审查起诉期间,杨林、唐清对其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该案承办检察官沐杰并没有轻易放过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他认真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很快发现了一个疑问——在侦查阶段的一次供述中,杨林交代过他曾通过QQ群认识了河南汝州的几个“朋友”,并到当地一起试制过冰毒,之后就没有联系过。

  然而,杨林在此后的数次讯问中却没有提到这一情节。由于仅有其本人的不稳定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对其供述的这一情节未认定。

  那么,杨林所说的究竟是不是事实?这将涉及到全案的定性和最终量刑等关键问题。沐杰与侦查人员反复沟通,就进一步理清补充侦查的方向和思路多次交换意见,还亲自带领公安侦查人员赶赴河南汝州,与当地检察、公安机关进行对接,厘清案情。

  经过实地查看案发现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讯问有关案件嫌疑人,核实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言,杨林参与制售毒品一案的真相终于浮出水面。

  据涉案人员王传信(当地公安机关处理)等供述,2014年10月,杨林曾与其在汝州向他人非法购买麻黄素等制毒原料,并在其亲戚家中共同试制一批冰毒,其中向吸毒人员周红出售30克。

  随着案情的逐步查明,检察官认为,杨林的行为已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法定刑期在十年以上。2015年8月13日,姜堰区检察院依法对杨林、唐清提起公诉,其中对杨林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的相关事实系依法追诉。

  他们不仅贩卖,而且制造冰毒

  2016年8月19日,姜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林、唐清传授犯罪方法的事实予以认定,同时认定杨林伙同他人贩卖冰毒30克。但法院同时认为,“杨林伙同他人制造毒品具体数量无法查明”,对其制造毒品的事实未予认定。据此,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杨林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决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同时,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被告人唐清有期徒刑4年6个月。

  收到判决书后,沐杰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当,杨林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的行为应当予以定罪量刑。

  沐杰对记者表示,根据检察机关调查、收集的证据,杨林与王传信等人购买制毒原料麻黄素,共同制造毒品并向他人出售的行为不仅有其本人供述,而且在各个环节上均得到相关证人的证实,已经形成了证据锁链。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很显然,一审判决以“制造毒品数量无法查明”对其制造毒品的行为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当。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确保让被告人罚当其罪,姜堰区检察院在一审判决生效前,依法对该案提出抗诉。

  2016年12月20日,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杨林依法作出改判。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以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0元,相比一审判决实际增加刑期6个月。(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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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诉: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其中,二审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本案即为二审抗诉。

  再审抗诉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种抗诉不受时间限制。(葛东升 沐杰 王尉)

作者:  编辑: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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