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国土部门对非法取土行为怠于监管致使农田被毁
2017年3月16日,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诉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在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1年4月12日,黄国富与肇庆市高要区白诸镇湾头村委会七队签订三年租地合同,承包土地名为“庙门前、杨树仔、坭塘”的基本农田约38亩。2011年5月开始,黄国富在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用钩机在承包地内挖取花土销售获利。经高要广新测绘有限公司测量和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肇庆市农业局鉴定,黄国富挖取花土造成承包土地(基本农田)耕作层完全破坏,不再具备种植条件的土地达34亩。2016年12月30日,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向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对黄国富非法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处理,使受损的耕地资源得到恢复。高要分局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仍受侵害。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3日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确认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对黄国富非法占用农用地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判令肇庆市国土资源局高要分局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使被毁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到原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