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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检察建议推动地方立法 让2500多岁古城墙好好活下去
2017-04-10 09:30: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5年夏天一场暴雨过后,盘门城墙倒塌现场。

 

  历代文人都偏爱苏州,更是偏爱苏州的古城门——“朝游盘门东,暮出阊门西。”今天我们要说的是,为了保护这些2500多岁、历尽沧桑的城墙,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检察官姚莉和同伴曾经奔走了多年。

  ■一篇调查报告

  检察官变身“文保专家”

  2011年2月3日正是大年初一,还在睡梦中的老陶被一阵巨响惊醒,出门一看,紧挨着自己家的阊门城墙塌了!他向社区、街道、住建等部门反映,因阊门城墙是市级保护文物,相关部门迟迟未能答复,而老陶的房子墙面、屋顶开裂,四面漏雨,房屋随时面临坍塌的危险。

  2014年夏天,恰逢姑苏区检察院干警在一次例行走访中得知了老陶的遭遇,问题被迅速带回院里。

  此时距离姑苏区挂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两年多了。为什么古城墙倒塌导致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隐患无人问津?民行处副处长姚莉带着问题向苏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杨兴权求教。

  事实上,姑苏区检察院的前身之一是平江区检察院,开展检察公益调查历来都是苏州古城区检察院开展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方式。

  随着调研的深入,姚莉愈发心痛。因为如今苏州保留较完整的老城墙只剩1200多米,还不到总长的十分之一,保护刻不容缓!带着这样的急切,一份4000余字的《苏州城墙保护现状的调查报告》很快出炉,全面分析了苏州古城墙保护的现状和安全隐患,并很快呈送姑苏区政府及苏州市文物局。报告一针见血地指出,苏州市古城墙保护存在职责不清、制度缺失等问题,并据此提出健全古城墙保护的长效机制,首当其冲便是要完善古城墙保护的相关法律。

  ■发出两份检察建议

  市委书记批示落实

  “我们苏州人以前把城墙叫作护城墙,现在检察院参与保护古城,又为苏州人创造了一个‘检察护城墙’!”2015年8月,苏州电视台方言节目《李刚评话》制作的“检察护古城”4分钟专题短片,至今仍在工作室干警手机里存着。

  这则节目的缘起,正是因为检察院又“管闲事”了,不仅管,还一下子发出两份检察建议。

  2015年6月,一场暴雨突袭苏州。当夜,居民们听到“嘭嘭”两声放炮一般的巨响,随后伴着震耳的“哗啦”一声,盘门古城墙发生了大面积滑坡,造成河床被挤压。面对这一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名城保护工作室(编辑注:姑苏区检察院自建院就由民行部门牵头,组织对保护古城有兴趣的检察官成立的组织。)的检察官第一时间赶至现场调查。景区管理部门给出的理由是连日暴雨导致城墙积水,而深入走访周边群众,检察官吉亚辉得到一个重要线索——这面坍塌的城墙在2011年就出现了纵向裂缝,还有人出示了照片。经过比对,城墙坍塌的方向和裂缝走势完全吻合!

  8月10日,姑苏区检察院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向盘门景区及安全勘察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定期巡查、建立城墙安全综合评定机制等。“本来8月中旬要在城墙上举办大型活动,到时候会有上百人上城墙,如果那时候坍塌,后果不堪设想。这次警示很有必要,感谢你们的建议!”景区负责人收到检察建议时态度诚恳。

  除了盘门城墙,古城墙存在的安全隐患具体还有哪些?随着排查范围的扩大,检察官们还发现盘门瓮城、胥门段、阊门段城墙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除了墙体裂缝等问题,还存在构树在城墙砖石缝隙扎根等难题。姚莉意识到,防患于未然,行政监督不能仅靠一纸建议。

  按照苏州民行工作经验,调查成果的转化有三种方式,分别是递交党委政府供决策参考、递交代表委员形成议案提案,甚至可以督促起诉或支持起诉。

  2015年8月19日,苏州市检察院专题向该市政府报送了名城保护工作室撰写的《我市古城墙保护工作中存在三大瓶颈制约》的情况反映。

  两天后,时任江苏省委常委、苏州市委书记石泰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落实检察机关所提建议。

  ■多次参与立法调研

  检察人员给出专业意见

  2015年9月16日,姑苏区政府先行召开姑苏区古城墙保护工作座谈会,认真听取了检察院的调查报告,并向检察院征求建议。不仅如此,姑苏区检察院还多次派员出席市、区两级古城墙保护协调工作。

  最关键的一点是,苏州市政协委员陈红霞在一次听取检察院民行工作报告后,对古城墙保护工作非常感兴趣。深入了解后,陈红霞形成了一份以“关于完善苏州古城墙保护的几点意见”为题的提案。文中特别强调了古城墙立法的困局。这份提案一经递交,就引起苏州市政府重视。随后,《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被列入2016年苏州市人大立法项目。

  在条例拟定过程中,姑苏区检察院给出了很多专业意见。如草案第一条原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姚莉建议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因为该法有条款设定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更具可行性。

  类似的建议还有很多,最终的草案明确了不同主体在古城墙保护中的责任分工,明确了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设立了古城墙专项资金,建立了古城墙安全防范制度,而“安全防范制度”,便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建议中着重强调的一点。

  姚莉说:“这次古城墙保护立法,对我们的监督意见吸纳度非常高。在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实实在在地做了事情。”

  2017年2月21日,《苏州市古城墙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张安娜)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2条规定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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