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由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扬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被告人倪爱勤运输毒品一案,经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将原审判决书中附加刑由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改判为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纠正了一审法院适用附加刑错误问题。
经查,2016年5月3日上午,被告人倪爱勤受林杨委托,乘车将崔健所交5袋白色可疑晶体从连云港带回扬州,当日下午在启扬高速扬州瘦西湖出口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搜查,被告人倪爱勤除随身携带净重122.65克上述5袋可疑晶体外,另携带14.93克其他可疑物品。经检验,其中135.33克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2.25克可疑物品中检测出麻黄碱成分。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倪爱勤犯运输毒品罪,判决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邗江区院在收到一审判决书后,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定性准确,但适用附加刑错误,被告人倪爱勤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超过50克,应当并处没收财产,遂决定对该案提起抗诉。扬州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抗诉案件,依法予以改判。(韩佳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