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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团伙落网 宿城检方公诉获刑
2017-04-27 08:50:00  来源:检察日报

金雪元正在宣读起诉书

 

  2017年2月16日,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计军、刘士雷诈骗一案,在该区法院开庭审理。起诉书指控:2016年1月,马计军单独或伙同刘士雷在山东青岛、江苏宿迁等地,通过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其中,马计军参与发送诈骗短信共计24万余条,刘士雷参与发送诈骗短信4.5万余条,致三名被害人被骗钱款1万余元。

  “我没有发送那么多条短信,我在青岛和宿迁一共只发了1万条左右,这些短信条数的数据都是我在软件里自己改的。”公诉人金雪元宣读完起诉书后,马计军开始辩解。刘士雷对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在侦查环节与审查起诉环节中,你为什么不提出来短信条数可以修改?”单独讯问环节,金雪元向马计军发问。

  “他们都没有问我。”

  “侦查环节,侦查人员多次问你,‘从你手机软件及伪基站提取的短信条数共计24万余条,有无异议’,你均说没有异议,这作何解释?”

  马计军沉默不语。

  “侦查环节,8份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讯问你‘还有其他需要补充的吗’,你均回答‘没有’,这又作何解释?”

  马计军依然选择沉默。

  “你的工资是如何发放的?”。

  “400至500元每小时,一天大概4个小时。”

  “案发时,你一共收到多少工资?是一天结一次还是每小时结一次?”

  “几千元钱吧,都打到了我的银行卡上,每天结一次。”

  “上线每天给你打的工资,是否一样?”

  “差不多,相差不超过几百块钱。”

  “你给刘士雷发工资,是怎么发的?”

  “一天500元,但现在还没有给他。”

  “也就是说,你与上下线之间的工资结算,是依据时间天数,而不是短信条数,是这样吗?”

  马计军再次选择沉默。

  法庭辩论阶段,马计军的辩护人又提出,被告人马计军诈骗短信条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当以短信条数认定犯罪情节,只能以被骗金额1万余元认定为犯罪数额,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

  金雪元对该辩护意见予以反驳:“第一,被告人马计军在侦查环节、审查起诉环节的多次稳定供述,其对诈骗短信条数予以认可,当庭讯问时,其未能作合理解释。第二,同案犯刘士雷证实,其与马计军一起发送诈骗短信的时候,马计军没有对短信条数进行更改。第三,从报酬结算来看,马计军与上下线之间的工资结算依据的标准是天数时间,而不是短信条数,因此马计军根本没有修改短信条数的必要。鉴于马计军发送的短信诈骗条数为24万余条,属于诈骗罪中‘情节特别严重’。根据2011年3月1日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万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即诈骗罪)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马计军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2017年2月21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马计军犯诈骗罪,发送诈骗短信条数24万余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公诉人简介

  金雪元:法学学士,1990年1月生,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助理检察员,多次被评为院先进个人、优秀公务员。(仇征)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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