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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治检心得]郭锦勇:警惕检察长办案的三种倾向
2017-05-04 09:22: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具体要求,员额制检察官均要直接办理案件,检察长也不例外。近期笔者认真学习了上级院有关院领导办案的文件精神,并将院领导办案纳入今年全院重点工作任务书,对检察长办案多少有一些感触,个人觉得关键是要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要示范化办案,不能凑数办案。首先,不能认为自己是院领导,承担了管理、指挥、指导性工作,就对办案有抵触心理,要及时转变理念,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办案;其次,不能为了完成办案数,就找些交通肇事、盗窃等简单案件来凑任务数,要敢于“啃硬骨头”,多办大要案、疑难案、复杂案;第三,不能机械、应付地办理案件,要以认真负责、提高质效的心态办案,而且要多办精品案,多办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真正带好头、树标杆。

  要亲历性办案,不能挂名办案。司法责任制运行以来,个别地方还存在办挂名案、办出场案的情形,自己只是署个名、出个场,但案件全程均由检察官助理操作,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必须坚决杜绝,绝不能做“甩手掌柜”。我认为亲历办案也不排斥联合办案,有些办案活动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要两个以上的人员在场,这是互相监督制约的目的,则必须配备辅助人员;还有一些大案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敏感案件,在出庭公诉时还存在一个协同配合的问题,也需要配备辅助人员,方可保证一定的庭审效果。

  要常态化办案,不能任性办案。检察长办案这项工作,事关改革全局,必须建立长效机制。一是对于检察长的办案数,必须结合多重因素科学测算,不能降低要求;二是对于检察长的办案情况,必须在办案办公平台定期公开,包括一些案件的重要法律文书,都可以在一定范围公开,全面接受干警监督;三是对于检察长包括院领导的办案情况,包括办案数量、质量、监督效果、外部评价等等,要建立考核考评机制,而且要考出层次,倒逼院领导提升业务素能,提高办案质量。

  检察长必须直接办案,这既是中央的要求,也是一名检察长的起码担当。在案多人少问题日益严重的当下,每个院领导包括检察长都应回归办案、回归主业,真正带好头,多办案、办好案。(郭锦勇 作者系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检察长)

作者:  编辑:拾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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